无人机施药是近年来不断推广且应用较多的一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新兴技术,对助力现代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有时也会带来困扰。近期,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因无人机喷洒农药“误伤”邻地农作物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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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无人机操作者承担赔偿

还是由雇请喷洒农药的种植人进行赔偿,

让我们一起看看

法官如何定夺

基本案情

原告卢某租种被告莫某的土地61.5亩,被告黄某租种被告莫某的土地200亩,两人租种的土地东西相邻。

2022年5月28日,被告黄某雇请被告陆某、陆某某操作无人机,在临近原告卢某租种的土地东边、被告黄某租种的土地上,喷洒杀虫剂和除草剂。

2022年5月30日,原告卢某发现其地块种植的苦瓜和南瓜出现瓜藤叶子枯黄的情况,遂向横州市公安局与横州市农业农村局报案处理。

经农技人员现场调查,基本排除施肥、病虫侵害、气候等原因所导致受害的可能性,其症状符合除草剂药害特征。

原告卢某与被告莫某、黄某、陆某、陆某某因赔偿问题无法调解,故诉至法院,原告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50000元。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某雇请被告陆某、陆某某从事无人机喷洒除草剂的行为,视为双方存在承揽关系。

被告黄某占有除草剂,对被告陆某、陆某某的指示不到位,导致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相应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莫某只是出租人,不占有使用除草剂,故不承担责任。

经评估,原告的财产损失为107171元。法院综合认定由被告黄某、陆某、陆某某对原告的损失107171元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被告黄某承担80%责任,赔偿85736.8元;被告陆某承担10%责任,赔偿10717.1元;被告陆某某承担10%责任,赔偿10717.1元。其余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本案中,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致临近农作物受害,农药占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损害发生。即使农药占有人、使用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无人机等新兴科技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的农药喷洒、施肥播种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为农民减少体力劳动和耕种成本同时,提高了生产效率。但无人机使用不规范、操作不当,造成“越界”喷洒等引发涉农侵权纠纷,需要厘清各方责任。

无人机也需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使用。

一是无人机使用者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在取得专业的技术资格证后才可操作,并需要掌握一定的飞行技术和经验。实施农药喷洒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则,全面考虑天气和风向等多种因素,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是种植户之间应加强信息互通,在采用无人机喷洒农药时,要考虑到相邻土地的种植情况,及时通知相邻土地种植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三是相邻人在得知农作物可能面临损害时,及时配合、做好防护,共同守护邻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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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

来源:横州市法院

编辑:马 琳

审核:卢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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