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21〕2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市低保标准20元/人·月,同时联动提高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26元/人·月,对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不作调整。现将2024年度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保障标准公布如下:

一、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单位:元/人·月)

忻府区646元、定襄县588元、原平市611元、五台县578元、代县578元、繁峙县578元、河曲县578元、保德县578元、宁武县573元、静乐县573元、偏关县573元、神池县573元、五寨县573元、岢岚县573元。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单位:元/人·年)

忻府区5858元、定襄县5858元、原平市5858元、五台县5738元、代县5738元、繁峙县5738元、河曲县5738元、保德县5738元、宁武县5678元、静乐县5678元、偏关县5678元、神池县5678元、五寨县5678元、岢岚县5678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单位:元/人·年)

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9035元/人·年,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7465元/人·年;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0680元/人·年,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9110元/人·年。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保障标准参照五台县标准执行。

三、经费来源

此次提标所需资金从中央、省级和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兜底解决。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5日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