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日,互助法院审理了一起饮酒后摔伤死亡,死者家属向同饮者索赔的侵权案件。
2023年11月某日下午,王某和朋友孙某、徐某三人相约到互助县某演艺厅喝酒。席间,三人自饮或划拳饮酒,共饮白酒两斤左右。酒后,孙某搀扶王某一同走出演艺厅。出演艺厅后,下楼梯时因王某饮酒过量脚步踉跄,不慎踩空从二楼摔下。孙某及时查看王某的情况,并至演艺厅内呼叫徐某帮忙。徐某出门查看王某尚有意识,但未有好转,便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120救护车赶到将王某送至互助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孙某与徐某随救护车一同到医院,孙某支付医药费5000元。经诊断,王某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脑疝形成、急性酒精中毒、颅内感染等。后王某家属放弃治疗将王某接回家中,回家后不足一月王某死亡。
事后,王某家属认为,孙某、徐某在王某醉酒后没有尽到照看义务,导致王某摔倒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等共90余万元。
互助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饮酒系典型的情谊行为,单纯的饮酒并不能使共饮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并不会当然产生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当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共同饮酒人应负有相应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保证醉酒者免受伤害。本案中,王某与孙某、徐某三人相约饮酒,属于正常的交往活动。饮酒过程的录像监控显示,孙某和徐某并无强行劝酒或强迫王某饮酒的行为。王某在演艺厅外楼梯间摔倒后孙某、徐某及时查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陪同王某到医院后,孙某积极交纳医药费,故其二人作为同饮者,已经履行了及时、足够的救助及安全保障义务。王某作为成年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身体状况及过量饮酒可能导致的后果应是明知的,对于醉酒的不良后果应当能够预见,但其忽视醉酒的危害,饮酒过量致酒精中毒导致走路不稳摔伤,其应自行承担后果。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寄语

近年来,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日益增多,亲朋好友之间共同饮酒系典型的情谊行为,单纯的饮酒并不能使共饮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并不会当然产生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当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共同饮酒人应负有相应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保证醉酒者免受伤害。一般来说,同饮者存在以下情况就会被判定为有过错,强迫性劝酒、罚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其安全护送回家以及未有效劝阻醉酒者驾车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以上过错行为如果与醉酒者出现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饮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组织酒局者因存在召集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而较其他同饮者负有更高的注意和安全保护义务,如其未尽义务,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共同饮酒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饮酒者作为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量力而行,适度饮酒;二是同饮者应摈弃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文明饮酒,提醒、劝阻他人少喝;三是对醉酒者应当尽到安全护送、交由家属看护、出现身体不适及时救助等义务。值得提醒的是,法律并不限制正常的社交活动,反而鼓励健康有序的人际交往。凭心而往、行为有度、进退得当,方能从容以对。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供稿:刘拯琳

编辑:席英玲

校对:马茹楠

审核:郑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