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方清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公示称,在苏州“6·24”持刀伤人事件中,挺身而出阻止犯罪嫌疑人袭击妇女儿童的伤者胡友平26日因伤重离世,苏州市已认定其见义勇为行为,正按程序追授其苏州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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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起事实的认定,苏州方面这样表述:

6月24日16时许,胡友平在苏州高新区塔园路新地中心公交站台发现有人持刀行凶,立即奋不顾身上前阻止,被犯罪嫌疑人连捅数刀,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胡友平在他人面临严重生命威胁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避免更多人遭受伤害,展现出英勇无畏、匡扶正义的崇高品质,有力弘扬了社会正气。

“胡友平在公交站台看到有人持刀行凶,立即上前阻止”,看到这段话,不明就里的人还以为,胡友平只是一个无关的路人,偶然目击了嫌疑人行凶。

但多个信源渠道呈现的事实却是,胡友平是一辆侨居苏州日本人校车的引导员,其工作是帮助孩子们上下车,以及确认接送人员的身份。犯罪嫌疑人先捅伤了校车门口的一对日本母子,又想冲上车里砍杀更多人,危急时刻胡友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阻止行凶者上车。

如果不是胡友平拦着凶手不让上车,车上的孩子会遭遇什么,后果将不堪设想。

她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保护了弱小,以平凡之躯直面残忍的凶徒。

她的行为,当然足以配得上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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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仅仅追授她“见义勇为模范”,显然并不恰切,也与她的精神高度不相匹配。

鉴于她是在履行职务时发生的壮烈行为,恰如其分的定义应是“见义勇为牺牲”或“因公牺牲”。

而参照浙江省公安厅近年发布的《关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因公牺牲认定工作的通知》,胡友平理应追授“烈士”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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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文件的重心是:“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被批准为烈士的,由主管部门按照烈士抚恤的有关规定发放抚恤金;未被批准为烈士的,由市公安机关认定因公牺牲,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牺牲的规定办理”。

根据2019年8月修订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烈士名单纳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程序,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同时体现对烈士及其遗属的敬仰和尊重,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由此可见,无论荣誉还是所得抚恤,“烈士”的“含金量”显然比“见义勇为”更高更具体。

而苏州市拟追授胡友平“苏州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一事,相关部门表示将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如有异议可通过多种渠道反映。

因此我郑重建议苏州官方,将“见义勇为模范”升格为“因公牺牲烈士”追授给胡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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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驻华大使馆降半旗发微博,向胡友平女士表达感谢和敬意。

褒扬无须封顶,更不能打折。

不能让英雄流血又寒心。

胡友平的勇气与善良当然代表了广大中国民众。

她付出生命让这种勇气与善良感动了神州,超越了国界。

我们更加祈愿同胞英灵安息,

祈愿她的精神洗礼激励更多的人。

所以,胡友平烈士,

含笑长眠,一路走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