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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为正文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未成年人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也越来越多

我们如何为未成年人们

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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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人民法院一级员额法官、熨斗法庭 庭长 张昌勇(左)主持人:子露(右)

本期《法官面对面》节目

邀请石泉县人民法院一级员额法官

熨斗法庭庭长 张昌勇

做客897直播间

请他来解读

法律如何保护“少年的你”?

01

我国涉及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张昌勇: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有《宪法》《民法典》《刑法》《义务教育法》《家庭教育促进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还有一部专门保护未满18周岁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自1991年通过以来,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现行条文于2024年4月26日起施行。主要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政府保护、网络保护、司法保护等六大保护。

02

请具体跟大家讲解一下“六大保护”的内容。

张昌勇:首先讲家庭保护。家庭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道防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家庭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环节,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监护和抚养是家长的基本义务,尊重、教育和引导是家长不可忽视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生活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重要决定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及时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

禁止放任未成年人过度使用电子产品或者沉迷网络。禁止放任未成年人接触违法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读物等。此外,还规定,父母不得使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的状态,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监护。

我们身边因为未履行好对未成年人的看管责任,导致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问题经常发生,希望广大听众朋友特别是外出务工朋友要多关心留守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03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外出务工的未成年人父母应当如何落实监护职责?

张昌勇:《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学校、幼儿园和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村(居)民委员会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04

未成年人在学校生活时间较长,关于“学校保护”,法律是怎么规定?

张昌勇:除了家庭,学校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学校应该建立完善的校园安全体系,加强师生之间的沟通,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把防治校园欺凌作为重要内容作出了周密规定。

05

现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就是校园欺凌问题。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何规定?

张昌勇:学校要以“早发现、早干预、依法处理”为原则,进一步预防和减少欺凌现象,确保未成年学生在和谐、文明的校园里接受教育,避免校园欺凌,甚至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同时,学生在遇到校园欺凌时,一定要及时、尽早向老师和学校报告,不要一味沉默、忍让,沉默、忍让往往意味着遭受更大伤害。同学之间相处,要克服自我中心主义,学会换位思考,让健康的友谊成为促进我们成长的正向力量。

我之前就办理了一起在校住宿学生因遭受对方欺凌未及时向老师报告,最终该学生无法忍受携带美工刀将对方划伤的恶性事件,因该学生未满14周岁,且属于轻伤害案件,故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该学生的监护人及学校均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行为一旦发生,不但监护人、学校将都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而且会对双方未成年人造成身心伤害,甚至使未成年人走向犯罪。如该案中,该学生在遭受欺凌时及时向学校或者家长报告,学校可以采取更换宿舍、沟通、教育等措施,该类恶性事件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06

问:那么社会保护和政府保护有哪些?

张昌勇:《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层面提出了很多新要求。比如规定各级政府应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比如规定要营造“儿童友好型”公共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有益身心发展的公共资源和便利设施;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年龄以外的其他理由,限制未成年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

《未成年人保护法》还确立了一项新制度——强制报告制度,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事情,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能置身事外,从而把未成年人的保护延伸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必将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07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越来越大,我们应该如何保护他们免受网络伤害呢?

张昌勇:《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体罚、诽谤、虐待、性侵害等违法行为。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针对网络游戏沉迷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很多严格规定,主要有:一是真实身份登记。二是游戏分级、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三是控制游戏时间,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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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这方面有没有相关案例来跟我们分析一下?

张昌勇:最近江苏省某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叶某某在某短视频APP上散布可以帮助未成年人解除“游戏防沉迷系统”的虚假信息,骗取未成年人信任后,诱骗未成年人为此支付大额费用。叶某某又以解除“游戏防沉迷系统”需要实名认证为由,欺骗多名未成年人提供其父母的微信、支付宝账号及密码,窃取账户内较大数额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多名未成年人支付大额费用,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叶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账户内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叶某某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突破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限制的心理和安全意识不强等弱点,翻新犯罪手段,实施侵财犯罪。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日益多发,我们家长朋友要教育未成年人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学会辨别网络信息的真伪,引导未成年人合理、正确使用网络,避免受到网络诈骗、网络欺凌等伤害。同时,也提醒家长朋友们保管好自己的银行账号、密码,不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09

那么,六大保护中的司法保护如何体现?

张昌勇:为了增强法院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效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法院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内容。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司法机关应依法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对未成年人案件的隐私保护,采取不公开审理,不得在新闻报道、影视节目等公开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法院在依法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承担着重要任务,法院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法院工作机构或办案团队,主要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对未成年人犯罪使用特殊的司法政策,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联合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对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等进行司法救助、综合帮扶;广泛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以及请学生、老师、家长到法院法治教育基地开展互动式、体验式活动,防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违法犯罪的未成人进行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

11

在这方面,咱们安康两级法院有哪些举措?

张昌勇:近年来,我们安康市两级法院在保护未成年人上高度重视,在有条件的法院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审判庭,成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审判团队,不断提高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专业化水平。2022年10月,由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在全市各县区同步启动“天平护航、与法同行”护苗行动,组建了宣讲团,常态化的以各种形式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比如深入中小学开展“红领巾法学院”模拟庭审活动,涉未成年人法律(案例)讲座、法院开放日、邀请学生家长、老师旁听案件、法治副校长聘任等培养未成年人学法、用法、守法,提升未成人及其监护人的法治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12

如果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将可能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张昌勇:一、民事责任。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法定赔偿金),还有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

二、行政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

目前有没有未成年人保护的热线电话?如果发现儿童处于困境需要帮助,应该通过什么渠道反映?

张昌勇:目前,未成年人保护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完成对接和整合,由“12345”热线统一受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诉求。如果听众朋友们发现儿童需要帮助,请及时拨打“12345”服务热线,当然,如果发现侵害未成年人事件的,请立即拨打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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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897《法官面对面》栏目组

编辑:红庭

责编:海涛

审核:马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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