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28日讯6月28日,聊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情况。聊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孟宪东介绍,为进一步提升聊城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水平,《条例》于2024年5月30日重新公布施行。修改后的《条例》共九章69条,分为总则,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管理,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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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持法治统一,保持与上位法规定一致。《条例》自2021年实施以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全国人大陆续提出一些涉及物业管理立法方面的新要求,《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也进行了相应修改。根据全国人大统一要求,聊城在修改《条例》时,删去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拒绝交纳物业费将被终止职务的相关内容。另外,比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相关时限和业主组织的人数进行了调整。

完善法规体系,删减上位法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内容。《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已经作出了详细规定,住建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交也作出了详细规定。因此,《条例》删除了上述内容。

坚持问题导向,助力基层社会治理。为了最大限度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减少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矛盾纠纷,《条例》对物业服务人,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等禁止性的行为做出了补充和细化。比如: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方式催交物业费”修改为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以及利用电梯、门禁控制系统限制车辆、人员出入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在业主、物业使用人禁止性的行为中增加了不得“在室内或者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电瓶)充电,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车(电瓶)上楼,或者飞线充电;在室内、地下室、建筑物底部或者架空层设置无法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的电动车充电设施”。

细化部门职责,提升物业管理监管效能。为了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方面的监管职责,《条例》规定了物业服务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禁止性条款的具体查处部门。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对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的物业服务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调整,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开展联合执法。”同时,补充完善了投诉、举报制度。

闪电新闻记者 赵赫 聊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