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当天,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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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被告人赵某某为出售氯胺酮(俗称“K粉”)在某境外社交通讯软件上发布毒品实物照片、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以及中间联系人等信息。

购毒人员张某看到上述信息后,欲购买1克氯胺酮,遂向中间人通过虚拟货币方式支付毒资。

赵某某获悉毒品交易数量后,于2024年1月某日凌晨,将一小包白色粉末状毒品放入一个黑色的方形盒子内,放置于本市某绿化带内的一块石头下,随后,将毒品藏匿地的照片和地址定位通过中间人转发给张某。

同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查获了赵某某藏匿的毒品。经称重、鉴定,上述白色粉末状毒品净重0.77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次日,公安机关抓获了赵某某,并当场在其住所内查获白色粉末状毒品十包。经称重、鉴定,上述十包白色粉末状毒品净重46.81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贩卖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47.5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该案由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静安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查缴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毒资予以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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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陶琛怡指出,当前,一些麻精类药品因使人产生依赖性、损害健康,已被列入国家规定管制,如通过非法途径使用会成为毒品,给社会带来危害。此外,网络涉毒犯罪成为贩卖毒品的新形态,虚拟货币支付、“埋包”交易贩毒给毒品案件的侦破审理带来挑战。本案中所涉及的毒品氯胺酮属于精神活性药物类,原本系临床使用的麻醉剂,但由于其成瘾性,已被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管控。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境外跨平台的即时通讯软件,建立联系渠道与目标买家进行秘密沟通,在买家使用虚拟货币支付毒资后,双方约定藏毒地点,买家再至约定地点取货,最终完成毒品交易,是非常典型的利用互联网“埋包”贩毒案件。人民法院将加大对网络涉毒犯罪的惩处力度,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陶琛怡提醒市民群众

吸食、贩卖毒品,对于个人的身心健康、家庭的团结和睦、社会的正常秩序、国家的经济发展等多方面,都会带来极大的破坏,是诱发恶性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杜绝猎奇心理,不要听信他人,轻易尝试新鲜刺激的事物,避免被不法分子引诱。

在出入治安相对复杂的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时,要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异样,远离毒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上海静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