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四川省一个社区的小组成员,他有8.63亩土地被纳入《小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征收范围。为了核实征收的合法性,2023年7月31日,张先生向区财政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案涉征收项目征收款项专款专用账户及发放明细文件。

2023年8月8日,区财政局做出《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以其未设置上述批复文件涉及的征收款项专款专用账户,无发放明细文件为由,在没有作出充分理由说明的情况下,未公开上述批复征收款项的明细文件的内容。

京康律师风采

张先生将该回复发给自己委托的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的刘雨琦律师,刘律师仔细查看之后,草拟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递交给了区政府。

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刘律师写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答复或处理的行政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检案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规定,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在征地政务公开范围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包括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征收项目征收款项专款专用账户及发放明细文件”,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经查询,我局未设置《小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所涉征地征收款项专款专用账户,也无发放明细文件”,但被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履行了充分、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对此答复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行政程序合法。2023年7月 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3年8月8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将《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以快递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告知行为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征收项目征收款项专款专用账户及发放明细文件”的政府信息,经通过档案检索系统对区财政局档案和移交区档案局自2001 年以来相关资料检索,未查询到案涉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档案。根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公开主体为“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故被申请人经查询,告知申请人无相关信息并无不当。

案件结果

区财政局所述看似言之凿凿,实则是强词夺理。区政府经审理,采纳了京康刘律师的代理意见,决定撤销区财政局于2023年8月8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回复》,责令区财政局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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