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近日,滨海新区民政局起草了《关于印发 <滨海新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

➢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我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区民政局结合本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本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区民政局加强社会监督,公开举报电话及邮箱。电话:022-65305683,邮箱:bhmzjshflhcssycjs@tj.gov.cn)。

➢征求意见反馈

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版同时发至滨海新区民政局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5日。

联系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张雯、贺鸣瑶

电话:(022)65305673、65306254

邮箱:bhmzjshflhcssycjs@tj.gov.cn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泰大厦A座3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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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我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当前时期救助对象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救助对象必须是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2.救助对象属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救助对象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重度、中度等暂不纳入;

4.救助对象要自愿入住养老机构满30天。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的,不纳入本救助范围。

救助额度

区民政局结合本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本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其本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和护理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计算公式:救助对象个人补助标准/月=救助对象本人入住机构实际收费-已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人口数)-已领取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已领取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因救助对象转为非救助对象、出院、死亡及其他原因终止服务协议等情形的,以养老机构月收费为标准,按照实际入住天数享受救助额度。

工作流程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按照“预评估、先入住、后补贴”的方式开展。

(一)宣传摸底。各镇街要向低保对象家庭宣传解读政策,要对低保对象中完全失能老年人进行摸底,了解老年人及家庭基本情况、能力状况、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等,协助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二)提出申请。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镇提出能力评估申请,同时选定养老机构,填写《授权委托书》《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街镇将老年人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至区民政局。

(三)能力评估。区民政局依据相关申请材料核实老年人低保身份、年龄等信息后,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 国家标准,通知老年人选定的养老机构指派机构内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2名评估员或委托具备资质的2名评估员,在5个工作日内入户为老年人开展能力评估,填写《滨海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表》,出具评估结果,并将结果报送至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将评估结果和是否符合入住条件,告知老年人或其代理人。

被区民政局纳入定点集中照护养老机构目录的养老机构,需明确2名及以上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评估员,组成区级老年人能力评估小组,专项负责本政策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工作。区民政局从区级老年人能力评估小组抽取2名评估员入户为老年人开展复评,以复评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

(四)入住机构。经能力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自愿入住已选定的养老机构,依规确定护理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与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民政部版)及补充合同(由养老机构自行拟定),享受照护服务。双方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

(五)申请救助。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申请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持养老服务相关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在养老机构。由所在养老机构审核确认签字盖章,报送至区民政局。老年人或其代理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能力评估表;

3.与养老机构签订的入住养老服务合同复印件;

4.入住养老机构缴费凭证复印件;

5.救助金收款银行卡复印件;

6.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7.其他相关证明资料。(低保、残两、养老服务和护理补贴发放证明,由区民政局相关部门提供。申请人可不予提供。)

(六)审核公示。养老机构要及时将老年人申请救助金相关材料报送至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及时对老年人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和护理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区民政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民政局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民政局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出具《集中照护服务救助不予认定告知书》,由街镇送达告知申请老年人家庭。

(七)救助金发放。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金从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老年人或其代理人银行账户。养老机构应当每月和每年6月、12月底前向区民政局报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情况汇总表》。区民政局负责核定救助金和绩效补助,汇总上报市民政局。

(八)动态管理。被救助老年人如不再入住养老机构,入住机构的最后一个月,未满15日的,救助金按月核定救助金额的50%予以发放;满15日但不满30日的,救助金按1个月予以发放。

被救助老年人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户籍所在地街镇或区民政局。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及时书面告知老年人户籍所在地街镇或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当及时确认被救助老年人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出具《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调整(停发)告知书》,由街镇送达告知申请老年人家庭。

严格资金监管

区民政局对救助对象,每年按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资金使用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要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支付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救助金和对收住救助对象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补助,不得超范围使用。

对已享受区级政策保障的低保失能老年人,如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救助对象条件,可纳入补助资金支付范围,不足部分由区本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负担,不得在中央和市级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

区民政局加强社会监督,公开举报电话及邮箱。电话:022-65305683,邮箱:bhmzjshflhcssycjs@tj.gov.cn)。

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救助对象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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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马媛

来源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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