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通过“飞机”软件联系到名为“万豪公司”的客服,该客服给张某介绍了从事刷单引流的“兼职”,张某得知该公司系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按照该公司提供的拟诈骗对象手机号码及相关验证四字成语,通过发短信、加微信方式帮助该公司进行广告推广“引流”、验证身份等行为,共计发送推广、验证短信260余条,非法获利4万余元。同年4月21日,被害人王某某被网上刷单诈骗时通过张某使用其手机号码发的验证码后,导致王某某被诈骗11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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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帮助,非法获利4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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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吸粉引流”是所有诈骗的“前菜”,广大群众应不断增强自身反诈骗意识,警惕各类推广营销电话,不轻易添加陌生人的社交账号,更不要轻易点击陌生人发送的不明链接或进行转账。同时,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在求职应聘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注意甄别应聘公司的实质业务,发现异常及时报警,以免沦为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凶。

来源:玉屏法院

审 核 :赵映 金晶

编辑:沈重阳 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