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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全省烟花爆竹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召开,部署自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烟花爆竹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窝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全力整治消除烟花爆竹安全隐患,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今年以来,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全市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全力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典型案例

6月13日,高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新街、大城、田南、龙潭等派出所通过工作,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抓获违法行为人贾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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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3年9月以来,违法行为人贾某将143箱烟花爆竹非法存放在新街镇某自建房内,该储存爆竹的闲置自建房未办理危险物质储存资质手续,并且自建房周围有其他村民居住,存在极大消防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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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违法行为人贾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非法生产、存储、销售烟花爆竹危害性

01

非法生产危害性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02

非法销售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03

非法储存危害性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 法律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来 源:高安公安

编 辑:陈方圆

审 核:占向勤

核 发:陈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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