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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将至,梧州公安交警在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中发现学生骑乘摩托车出行的现象增多,不佩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超员等问题突出,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交通安全出行,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梧州公安交警陆续进学校以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与知识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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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洲大队

近日,为进一步提高校园师生交通安全防范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洲大队来到梧州市高级中学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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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宣传员按照学生的年龄出行特点,通过利用PPT课件、播放警示教育片、现场提问等方式,用简明直观、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学生讲解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安全知识,叮嘱学生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得驾驶机动车等,引导学生关注与实际生活息息相关的交通安全知识,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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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次宣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学生对交通安全的认识,学生们纷纷表示,在上下学途中,会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做文明出行的交通参与者。

岑溪大队

近日,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联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松果出行公司走进岑溪市第五小学开展“安全出行 从你我做起”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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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宣传民警立足学生出行特点和活动规律,结合“法润平安 文明相伴”“一盔一带”“知危险 会避险”等主题,通过PPT讲解、播放警示视频、发放宣传资料、有奖问答等方式,从步行、骑车、乘车等日常出行方式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出发,提醒大家过马路时要走斑马线,警惕“开门杀”、远离货车盲区。通过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例,深出浅出向同学们讲解未成年驾驶共享单车存在的危害,告诫同学们未满12满不得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以及未满16周岁不能骑电动自行车上路。同时引导学生在今后参与交通的过程中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做到知危险会避险,文明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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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最后,宣传民警还向同学们发放了《致家长的一封信》,倡导他们通过“小手拉大手”将交通安全知识和安全文明出行理念传播给家里人,共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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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未满12周岁不得骑行自行车;未满16周岁不得骑行电动自行车(含共享电动车);未满18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普通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年满16周岁的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号牌、佩戴符合国家3C质量认证的安全头盔;不得加装遮阳伞、不闯红灯,后座不得载人,安全文明驾驶。年满18周岁以上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普通摩托车,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并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电动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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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猛如虎

孩子的出行安全不容忽视

未满法定年龄严禁骑行电动自行车

孩子们的交通安全教育

需要家长、学校、社会

携手共同完成

希望社会各界共同携手

为孩子们的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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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李国民 孟远航

编 辑:石桂晖

校 对:黄 丽

文 字:岑永才、李佩泽、张议文

素材来源: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洲大队、岑溪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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