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0年9月20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将“手枪式”打火机列为仿真枪问题的答复》(公治办[2000]1184号)的规定,“手枪式”打火机虽不能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发射金属弹丸等物质,但外形酷似真枪,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从事犯罪活动,危害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仿真枪,按照《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
“手枪式”打火机是否列入仿真枪管理?
根据2000年9月20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将“手枪式”打火机列为仿真枪问题的答复》(公治办[2000]1184号)的规定,“手枪式”打火机虽不能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发射金属弹丸等物质,但外形酷似真枪,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从事犯罪活动,危害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仿真枪,按照《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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