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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75周岁的张某,虽然身体状况尚可,但由于缺乏子女的陪伴和照料,精神上的孤独使她逐渐陷入抑郁。为了让子女履行应尽的义务,张某多次通过电话和信件等方式联系子女李某和王某,希望他们能抽出时间多来看看自己,然而,子女总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便将二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并定期探望。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义务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张某虽然有固定的收入来源,能够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但其仍有权要求子女给予精神上的慰藉。遂判李某和王某某每年必须探望张某两次。

法律分析

基于本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和照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加快,许多年轻人往往因为工作繁忙而忽视了对老年父母的精神关怀,使得很多老年人缺乏精神慰藉,孤独感严重,对身体及心理健康极为不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该条明确了成年子女对父母不仅需要在经济上提供支持,还需在精神上给予关爱。

另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照料老年人,赡养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指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义务。

因此,精神赡养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或道德义务,也是一个法律义务,子女有义务对父母进行探望,给予其应有的、情感上的慰藉,如不自觉承担义务,法院也会做出相应的强制判决。

笔者寄语

在最开始立法中,其实对“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并不认可,一方面是因为实践中太难操作,另一方面对这种主观上的情感赋予强制性是否具有合理性,也存在争议。

最终之所以获采纳通过,并非因为找到了司法可诉的新通道,而是出于对立法引导教化功能的考虑。因而这一条款的设计初衷,不是要将忽略精神赡养的子女悉数送上法庭,正所谓强扭的瓜不甜,老人与子女之间的情感维系,并不能建立在一纸判决上,有时法院的制裁效果可能事与愿违。

懂得了法律在情感干预上的有限性,就不难理解司法对此类纠纷的介入需有度,尽量保持司法的克制与谦抑,避免司法扩张主义,防止积极主动下好心帮倒忙。

在介入范围上,应立足个案中未能“常回家看看”的缘由,将司法强制干预限定于那些主观故意、有条件而不尽精神赡养的情况;在介入方式上,要更加注重社会效果,不能单纯用法律效果追究表面上的案了事结。就此,宜多采取庭下和解、司法建议、判后说法等柔性手段,真正将关爱老人精神需求的立法目的,传递给案件当事人以及社会大众。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