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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下同)缴存基数和比例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为各5%-12%(取整数值)。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24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3年月平均工资。按照呼和浩特市统计局《关于2023年呼和浩特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报告》(呼统发〔2024〕17号)“2023年呼和浩特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16341元”计算,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9085元。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9号)精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呼和浩特市四区、和林格尔县1980元;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清水河县、武川县1910元。

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参照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6月28日

丨来源: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丨校读:霍文睿

丨责编:李晓阳 实习生 王浩雲

丨审核:郭婷

丨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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