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日常工作中持续加大环境监管力度,提升精准化、智能化、社会化发现问题能力,同时借助群众举报、“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动等方式精准发现违法线索,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我市整理了5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大成食品(河北)有限公司篡改监测数据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介绍

2024年3月27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水专项行动执法检查,对大成食品(河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废水总排口有水外排。检查发现该公司4台水质在线监测设备(COD、总磷、总氮、氨氮)水样采样管未连接水质自动采样器供水管路,而是分别插入4个白色塑料瓶中,白色塑料瓶内装有液体。执法人员现场对白色塑料瓶内的液体封存,并送至沧州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检测,4月1日出具监测报告(沧环检F字(2024)第024号)显示COD24mg/L、总氮6.39mg/L、总磷0.25mg/L、氨氮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该监测结果与水质自动监测设备上传数据基本相符,即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为白色塑料瓶内水样的数据,而非实际生产废水数据。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为COD40mg/L、总氮15mg/L、总磷0.4mg/L、氨氮2mg/L,该公司“挂瓶”取样检测结果均在许可限值内。该公司存在故意更换监测样品、篡改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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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挂瓶”取样,干扰监测数据,导致严重失真。

(二)查处情况

3月27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相关人员和其聘请的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做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3月28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人员做了《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以故意更换监测样品的方式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3月29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制作了《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依照法定程序将该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移送至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24年4月1日立案。

(三)启示意义

重点排污单位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监管对象,自动监控数据是评估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重要依据,如果自动监控数据被篡改或伪造,可能导致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事实被掩盖,对环境和生态造成破坏。执法人员及时深入现场调查并固定证据,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给有关企业敲响警钟,敦促其引以为鉴、知法守法、诚信经营,切莫“铤而走险”“心存侥幸”。本案对运维行业也敲起了警钟,督促其依法运维规范操作。

二、任丘市东兴门窗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生产废水污染环境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

【案件来源】信访举报

(一)案情介绍

2024年5月16日,任丘市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任丘市东兴门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现场有两台挤压机,一台时效炉,两个铁方槽,其中一个铁方槽用于煮模具,一个空槽。该公司未经过处理的煮模具废水通过方槽底部排水阀门排放到生产车间内的下水口,流向厂区外南侧的排水管道内,直接外排环境。当日,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任丘市东兴门窗有限公司厂区外南侧排水口、厂区外南侧排水井、厂区内西南角煮模槽内污水取样进行检测,出具监测报告(报告编号W202405023)显示,该公司厂区外南侧排水口水样pH值为12.4,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二级标准,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中HW35废碱非特定行业的危险废物(900-350-35)。任丘市东兴门窗有限公司存在私设暗管排放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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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生产车间内的下水口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

(二)查处情况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立即拍照、录像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5月29日,任丘市分局将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移送任丘市公安局环安大队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启示意义

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要充分依靠社会监督,依靠环保举报热线、网络平台等号召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对恶意偷排、污染环境的企业进行严厉打击。警示企业切不能利欲熏心,心存侥幸,任何无视法律法规、逃避监管污染环境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三、黄骅聚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暗管偷排有毒生产废水环境污染犯罪案

【办案单位】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介绍

2024年5月13日,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疑似工业废水外排造成坑塘污染。执法人员立即会同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排查,沿进入涉事坑塘的雨水管网排口向上游溯源。排查至黄骅聚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院内雨水管网内积水进行pH试纸测试,pH值为2左右,呈酸性。执法人员当即调阅黄骅聚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视频监控资料并询问核实,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3名工作人员擅自多次利用潜水泵连接软管,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处理站集水池废水进入雨水收集口,通过雨水管网排放到厂区外东侧涉事坑塘。黄骅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采样人员对雨水管网内的排水进行了取样,检测报告显示废水pH值两个低值分别是1.7和1.8。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规定,“按照GB/15555.12-1995的规定制备的浸出液,pH≥12.5,或者pH≤2.0,属于危险废物”,该废水属于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黄骅聚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存在暗管偷排有毒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5月15日,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密切与公安机关协作,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合力,本案注重对案件线索追根溯源,证据固定快速全面、违法事实确凿清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对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起到了震慑和警示作用。

四、南皮县邱庄村锉刀除锈作坊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南皮县分局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介绍

2024年3月26日,根据群众举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南皮县分局会同南皮县公安局环安大队对寨子镇邱庄村锉刀除锈作坊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除锈作坊位于寨子镇邱庄村村中,四周均为居民住户,该作坊主要经营锉刀除锈。现场检查时,该锉刀除锈作坊正在生产,燃煤大锅正在加热,现场有4个大缸、1台退火电频加热炉、3个塑料吨罐、2台燃煤大锅、2台喷砂铁桶、7个水洗塑料大盆、1个长方形铁皮槽、100斤散煤、5桶除锈剂、1000斤待加工的锉刀。分局执法人员用pH试纸对大缸、吨罐内的液体测试呈碱性,对铁皮槽内的液体测试呈酸性,对塑料大盆的液体测试呈中性。该作坊将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用水泵吸入院子内的暗管直接排到院外的渗井内。分局执法人员随即委托南皮县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对院外渗井内的废水进行取样检测。3月26日,南皮县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4)第026号)显示,总镍1.03mg/L,总锌0.69mg/L,总铬0.03mg/L,总铜0.43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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锉刀除锈作坊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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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对院外渗井内的废水进行取样检测

(二)查处情况

邱庄村锉刀除锈作坊存在暗管偷排有毒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4月1日,南皮县分局将该作坊涉嫌环境犯罪的有关材料移交至南皮县公安局。

(三)启示意义

个别违法排污小作坊,违法成本比较低、生产场所比较隐蔽,工艺落后、污染严重,日常执法检查很难发现,本案是依靠群众举报线索查办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落实“两法衔接”制度,联合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快速固定证据,认定违法事实,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形成有力打击。

五、南皮县尹庄村酸洗加工点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南皮县分局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介绍

2024年1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南皮县分局会同南皮县公安局环安大队对南皮镇尹庄村酸洗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酸洗加工点位于南皮镇尹庄村南皮农村电商服务站西侧过道内西侧第三家平房,四周为居民住房。该处主要从事五金件酸洗,现场检查时该加工点未生产,但有生产痕迹,现场有酸洗槽4个,槽内无液体,有五金件7箱。该酸洗加工点生产车间东北角有一个废水排放口,生产废水通过排污口暗管排至尹庄村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南皮县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对该加工点排水口进行取样检测,1月4日,出具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4)第004号)显示总镍19.7mg/ L,总锌0.90mg/L,总铬17.0mg/L,总铜2.81mg/L,pH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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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酸洗加工点暗管排放生产废水

(二)查处情况

分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南皮镇尹庄村酸洗加工点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含有毒物质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暗管排放到农村污水管网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环境污染犯罪。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南皮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于2024年1月17日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南皮县公安局,南皮县公安局于1月18日立案,目前已对该加工点负责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启示意义

发现查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不是某一个部门的责任,需要环保、公安、乡镇等各个部门紧密配合,充分依靠社会监督,广泛宣传,呼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通过环保举报热线、网络平台等线索来源途径,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来源:沧州市生态环境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