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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及“长风2024”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进一步压缩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空间,昆明警方多措并举,强力推进“断卡”行动,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现将涉“两卡”惩戒人员名单进行曝光,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官渡分局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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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身份证号码:532********41

户籍地: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王家庄

开卡银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螺蛳湾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1月,肖某某为获取“好处费”,用自己名下的1张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流转诈骗资金10万余元,并从中获利4000元。肖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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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身份证号码:530********31

户籍地: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小板桥镇大街村

开卡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世纪金源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 2024年2月,孙某某用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帮助转移诈骗资金6万余元,并协助诈骗分子取款,从中获利1000元。孙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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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身份证号码:530*******20

户籍地:官渡区官渡街道六谷村

开卡银行: 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先锋支行官渡分理处

违法或犯罪事实: 2024年2月,张某为获取“好处费”,将自己名下的1张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流转诈骗资金29万余元,并协助其将诈骗资金全部取出,从中获利11900元。张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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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身份证号码:530********85

户籍地:官渡区小板桥街道中闸社区居委会

开卡银行: 浦发银行昆明新华创意园小微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 2024年4月,许某某为办理贷款,将自己名下的1张银行卡和电话卡邮寄给犯罪分子用以实施诈骗、流转诈骗资金,致使受害人财产损失。许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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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3

户籍地:官渡区矣六街道普自村

开卡银行:富滇银行螺蛳湾国贸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1月,徐某某为获取“好处费”,用妻子名下的1张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转账,流转诈骗资金9万余元,获取好处费500元。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某作出行政拘留、罚款的处罚。

盘龙分局

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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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1

户籍地:盘龙区滇源街道办事处菜子地村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茨坝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3年3月,王某某将名下的1张银行卡非法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利,期间,该卡被用于拆分转移诈骗资金1650元。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罚款的处罚。

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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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9

户籍地:盘龙区滇源街道办事处老坝村

开户银行: 嵩明农村商业银行滇源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 2024年5月,黄某某将名下的1张银行卡非法提供给犯罪分子拆分转移诈骗资金31700元,并从中获利。 黄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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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身份证号码:510********10

户籍地:盘龙区龙泉街道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龙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江东支行、建设银行华尔贝支行、交通银行护国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5月,赵某某将名下的4张银行卡非法提供给犯罪分子拆分转移诈骗资金142000余元,并从中获利9000余元。赵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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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某某,身份证号码:530********39

户籍地:盘龙区金辰街道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美璟欣城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 2024年5月,桂某某将名下的1张银行卡非法提供给犯罪分子拆分转移诈骗资金14790元,并从中获利3000余元。桂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案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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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

户籍地:盘龙区东风东路

开户银行: 广发银行昆明第一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 2024年2月,赵某某将名下的1张银行卡交给两名陌生男子拆分转移诈骗资金37万余元,并从中获利。赵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法律链接

昆明公安根据涉“两卡”违法犯罪的作案手段和作案情节,对构成犯罪的予以刑事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如下: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违反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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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公安正告

所有电信网络诈骗分子

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并主动投案自首

争取宽大处理!

也希望各大通讯运营商及各大银行

严格把控“两卡”业务

从源头遏制犯罪“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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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公安将持续开展

“两卡”违法犯罪打击工作

广泛宣传发动全民反诈

向涉“两卡”线索发起猛烈攻势!

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来源:昆明警方发布

编辑:马啸楠

编审:林帅超

终审: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