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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正文内容

为深入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电信诈骗涉“两卡”违法犯罪,进一步压缩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空间,麒麟警方多措并举,强力推进“断卡”行动,打击处理一批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现将2024年以来,部分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名单曝光,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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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华 ,身份证号码: 522321*****15817

户籍地: 贵州省兴义市威舍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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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贵,身份证号码:522321*****25818

户籍地: 贵州省兴义市威舍镇

违法犯罪事实李某华、高某贵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23年12月利用李某、龙某的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李某华、高某贵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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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雄,身份证号码:530302*****5160655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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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宇,身份证号码:530324*****011732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马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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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瑞,身份证号码:530325*****180915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墨红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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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恒,身份证号码:530302*****230655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

违法犯罪事实2023年11月,尹某雄、杨某宇、张某恒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姚某瑞的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该四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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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辉,身份证号码:450222*****171612

户籍地:广西省柳州市柳城县太平镇

违法犯罪事实2023年12月,韦某辉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昆明、大理、曲靖等多地,通过充值加油卡的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韦某辉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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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某民,身份证号530325*****071519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黄泥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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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身份证号码:530325*****042357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古敢乡

违法犯罪事实2024年4月,张某、杨某民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搭建GOIP(手机口),为境外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提供便利。张某、杨某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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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平,身份证号码:130281*****85328

户籍地:河北省遵化市建明镇

违法犯罪事实2024年1月,贾某平为“投资理财”,将个人名下两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后该人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转移诈骗资金124.5万。 贾某平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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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芹,身份证号码:320826*****21821

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君悦华城小区

违法犯罪事实2024年1月,郭某芹为“虚拟货币交易”,将个人名下两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后该人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转移诈骗资金105万元。郭某芹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 制措施。

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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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梅,身份证号码:652326*****3322

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违法犯罪事实2024年4月,闫某梅为“办理贷款”,将个人名下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后该人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转移诈骗资金20万元。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依法对闫某梅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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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 某 豪 ,身 份 证 号码: 530326 ***** 43371

户籍地: 云南省 曲靖市麒麟区西城街道

违法犯罪事实2024年3月,罗某豪为牟取非法利益,将个人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伙用于转移诈骗资金,罗某豪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案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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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身 份 证 号 码: 532130 ***** 81923

户 籍地: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盘江镇

违法犯罪事实2024年3月,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个人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伙用于转移诈骗资金,刘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法律链接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违反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麒麟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