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6日是第37个国际禁毒日。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发布5起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当前我市毒品犯罪的特点,体现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对毒品犯罪依法严惩的一贯立场,更是为了进一步提高群众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推动“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理念深入人心。

案例一

247支盐酸吗啡注射液,不是治病,是犯罪!——陈某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案

2023年2月上旬,某医院药剂科发现近两个月吗啡用量异常增多,经调查发现,急诊医生陈某某多次违规给何某开具吗啡。2月21日,医院向公安机关报案。

盐酸吗啡注射液是国家管制药品,按照规定,为锐痛类疾病患者开具,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短效阿片类单独使用不得超过3日。何某是如何多次获取的呢?检察人员经审查发现,2020年8月,何某因肾病辗转到多家医院治疗并开始注射吗啡镇痛,病情康复后却发现已经对吗啡成瘾,后接受戒毒治疗一个月。何某以为戒毒成功,但出院仅一周后毒瘾便复发,他又以治肾病为由到医院开具吗啡。由于何某开具吗啡频率异常,多家医院拒绝开具。对此,何某找到在某医院工作的远房亲戚陈某某。陈某某开始按照正常诊疗给何某开具,后何某毒瘾加重,吗啡需求量增多。2022年3月,陈某某在明知何某对吗啡成瘾的情况下,依然配合何某开具过量的吗啡,甚至一天开具2到3次为了规避监管,还告诉何某可以冒用他人身份开具注射。截止案发前,陈某某给何某开具盐酸吗啡注射液247支。

2023年7月14日,检察机关以陈某某涉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9月6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和罪名,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办理后,检察机关督促医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吊销了陈某某的执业医师证。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管理失当、医德行风建设等问题,2023年9月,检察机关向当地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制定了专项检查整改方案,协同多部门开展麻醉药品专项整治工作。

吗啡注射液多用于缓解疼痛,规范使用是药品,违规滥用容易成瘾,对人健康危害极大。检察机关提醒在诊疗过程中,应当结合病情,严格依规使用麻醉药品,切勿触碰法律底线;公民不要随意将个人身份证、社保卡等证件借给他人使用,以免引发法律风险。

案例二

上头电子烟上刑——杨某、刘某等5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杨某、刘某等人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被列管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自行勾兑、配制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利用1688、知乎等平台宣传,并通过微信兜售以快递发货的方式,向全国各地多人邮寄含有合成大麻素电子烟油共计100余次,收取毒资数万元。其中,杨某和张某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利用他人账户转账方式等转移资金,易某明知是贩卖毒品的钱,依然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转移资金。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两人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刑罚,两人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刑罚,一人以洗钱罪判处刑罚。

合成大麻素与传统毒品不同,是对传统毒品进行化学结构的修饰而获得的大麻素类似物,相对于传统毒品,能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对人体伤害也更大,属于一种新型毒品。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也称为“飞行”的电子烟,因其将合成大麻素隐匿在电子烟中进行贩卖,更具有隐蔽性和迷惑性。

同时,制造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历来是我国禁毒斗争的打击重点,毒品犯罪也是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之一。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正立场,同步惩治上下游犯罪,斩断毒品犯罪的资金链条,摧毁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经济基础,对毒品犯罪分子起到教育震慑作用,也为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指数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三

“七号检察建议”让深藏信封的“邮票”无所遁形——王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2022年2月,某邮政支局收到一封退回信件,工作人员在核验过程中,发现信封内有一张类似邮票的东西,疑似检察机关禁毒宣传片中介绍过的毒品“邮票”,随即报案。经鉴定,该“邮票”中含有麦角二乙胺(简称“LSD”),具有强致幻性,是一种新型毒品。

检察机关及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投递信箱附近的监控录像,锁定王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侦查查实王某某多次贩卖毒品“邮票”,并在其家中搜出少量毒品“邮票”。2022年6月24日,检察机关以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针对毒品“邮票”系从境外购得的事实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追加起诉王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2023年5月17日,王某某因犯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寄递安全是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10月20日,为推进寄递安全治理和溯源治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寄递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国家邮政局发出“七号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将“七号检察建议”作为法治宣传重点,针对寄递安全领域延伸检察触角,制作专题宣传片光盘,向邮政管理局等寄递企业送达,旨在提升寄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防范寄递违法犯罪的意识能力。该案的侦破正是报案人根据定期播放的检察院禁毒宣传视频,在对退信特意逆光查看时发现的案件线索。

“七号检察建议”的制发及全国“检邮”联动的整体作战机制,有效提高了寄递企业、从业人员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让快速发展的寄递行业不再成为贩运毒品的“多发地”,有效斩断了寄递毒品的“中间链条”,筑牢了寄递安全“防火墙”。

案例四

毒品未交付处罚不从轻——孙某某贩卖毒品二审抗诉案

2016年8月7日晚上,公安机关在某县一镇居民小区施工工地,发现孙某某正准备向刘某伟贩卖毒品冰毒。刘某伟被现场抓获,如实交代了双方交易经过。孙某某则闻讯潜逃后于2018年1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2016年8月6日晚,在同一地点,孙某某向刘某伟贩卖毒品冰毒0.2克。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孙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发现的一起贩卖毒品事实,是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孙某某依法从轻处罚。但检察机关认为,孙某某虽未能将毒品实际交付到买家手里,但买卖双方约定了具体交易时间、交易地点,并明确了交易数量、交易价格、毒品交付方式,且买卖双方均携带毒品和毒资抵达到约定的交易地点见面正在交易,此时已进入实质交易环节,孙某某携毒品逃离现场并不影响既遂认定,应认定孙某某贩卖毒品行为系犯罪既遂。检察机关遂启动抗诉程序,成功对原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有利于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原则,不能简单以毒品是否实际交付对方,或者犯罪分子是否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来认定是否既遂,而要全面审查买卖双方是否已经进入毒品交易现场并实施了验货、谈价、称重等重要交易行为。对交易时逃跑的犯罪分子从轻处罚,不仅会让犯罪分子从自己的不当行为中获益,还会产生“鼓励逃跑”的错误指引作用。

案例五

可吸!是毒!——(赣榆)张某某、朱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4年1月,某区公安局破获一起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烟弹案件,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张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

经查,2024年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在某小区西门处,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张某甲等人出售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烟弹2个,张某甲等人随即在的张某甲的车内轮流吸食,因吸食未能“尽兴”,随即再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购买;当晚 20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及一部手机再次向张某甲等人出售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烟弹2个。

检察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对张某某、朱某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张某某、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吸毒人员张某甲等人亦因吸毒被行政处罚。

“上头电子烟”不是烟,其中所含的依托咪酯为非巴比妥类静脉短效催眠药,在临床上主要适用于全麻诱导,也可用于短时的手术麻醉。不法分子将依托咪酯添加进电子烟弹,一旦吸食,会让人达到短暂的“上头”快感,极易让人形成依赖,大剂量吸食会引起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症等,也易引起呼吸暂停等情况,严重的会导致精神错乱甚至死亡。

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即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的行为均涉嫌毒品违法犯罪。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牢记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弹是毒不是烟,切勿被“上头电子烟”所迷惑,不可因好奇或者追求刺激而触碰法律的红线,自觉做到拒毒、防毒,远离毒品。

来源:连云港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