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1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林资函〔2024〕163号

XXX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调整集体个人商品用材林采伐年龄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目前,我省主要依据原国家林业局《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和《短轮伐期和速生丰产用材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724-2008)等开展林木采伐审批。2024年5月9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资源司就《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地意见。省林业局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我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二、关于主要树种采伐年龄

目前,我省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588号)要求,依据原国家林业局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主要树种龄级和龄组划分》(LY/T 2908-2017)确定采伐年龄。202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明确“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省林业局已在《安徽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中明确“取消人工商品林采伐年龄限制,允许各地根据森林经营培育的目标,确定人工商品林采伐年龄的参考范围,由林业经营者自主确定采伐年龄”。目前,《安徽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已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待正式印发后,我局将及时细化具体措施,落实相关政策。

感谢您对我省林业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安徽省林业局

2024年6月13日

来源:安徽省林业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