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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1989年10月31日颁布的《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29条第3款规定,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依照 1979年《刑法》第 158条规定的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1997年《刑法》增设该罪名。

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即实施不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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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才承担刑事责任。这里的"负责人",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是指符合法定条件,为了保证这类活动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并明确代表全体参加人利益的人;"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具体实施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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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依照《刑法》第296条规定,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