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修订出台《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办法》共九章六十条,对食品经营许可程序、许可审查细则以及备案和报告等管理工作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要求。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为进一步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相关要求,《办法》第四条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五条及第六章作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专门条款和章节,明确备案范围、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条件、备案材料、备案编号、备案信息公开以及备案变更注销失效等要求等内容。

调整有关许可事项为报告事项。《办法》的第七章作为食品经营者报告专门章节,将从事网络经营和经营场所外设仓库(包括自有、租赁等)两项许可事项,调整为报告事项。第四十七条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报告情况。第四十八条明确了七种情形发生变化,应当报告。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分别规定了食品展销会举办者、跨省从事经营管理和跨省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报告。

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办法》的第二条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申领新增直营门店食品经营许可时,可给予免现场核查的告知承诺服务。第十二条明确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代之以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行政机关能实现网上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第十九条明确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对其中的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第三十三条明确申请变更、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免除现场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办法》的第二十二条明确许可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许可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将许可法定时限从原定的至多30个工作日压缩至至多15个工作日。对适用告知承诺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申领新增直营门店许可时,许可部门可以在受理同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明确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办法》进一步明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第二条、第四条明确仅销售食用农产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摊贩,小餐饮,小食杂店等情形,按相关规定可不领取食品经营许可。

此外,在食品经营主体业态标注、细化食品经营项目、业态审查细则、严格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许可、督促食品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等方面,《办法》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江南时报记者 殷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