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徐昌亮 记者 郑玮)“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行车的安全底线。为进一步警示广大驾驶人,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持续加大酒醉驾查处力度,现对6月份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鉴,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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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24年6月6日7时23分许,苏某某酒后驾驶赣F8***1号小型汽车,从志丹县县城出发,准备驶往延安市,当行驶至志丹县双河镇双甄路1公里处时,被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双河中队民警查获。经民警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现场对苏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68mg/100ml,其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2024年4月7日,苏某某驾驶证累计记分满12分,其有驾驶证累计记分满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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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24年6月9日9时45分许,驾驶人张某驾驶长城牌陕J3***6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志丹县开发区加油站旁边出发,当行驶至志丹县保安镇孙岔村路段处时,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杏河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现场检测,结果为25mg/100mI,张某驾属于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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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2024年6月11日7时20分许,驾驶人牛某驾驶J5***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志丹县窑洞群出发,当行驶至志丹县志靖路杨庄科路段处时,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永宁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驾驶人牛某现场进行检测,结果为31mg/100mI,属于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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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2024年6月19日10时01分许,冯某某酒后驾驶陕JZ***2号车,从志丹县纸坊出发,准备驶往志丹县双河镇,当行驶至志丹县双河镇双甄路1公里处时,被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双河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驾驶人冯某某现场进行检测,结果为55mg/100ml,其属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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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2024年6月21日8时05分许,郑某某驾驶长安牌陕J9X***号小型轿车,从志丹县柳树坪出发,行驶至志丹县东武沟村路段处时,被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顺宁中队执勤民警检查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民警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驾驶人郑某某现场进行检测,结果为:22mg/100ml,驾驶人郑某某有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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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2024年6月21日9时15分许,高某某驾驶长安牌陕J7***0号小型轿车,从志丹县高级中学路段出发,当行驶至保安新村大桥公路处时,被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保安中队执勤民警检查发现,经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57mg/100m1,属于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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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2024年6月22日8时44分许,驾驶人胡某某驾驶现代牌陕JY***9号小型轿车,从志丹县建筑公司小区出发,当行驶至志丹县保安镇孙岔村路段处时,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杏河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现场检测,结果为42mg/100mI,胡***属于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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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2024年6月22日7时15分许,潘某驾驶福田牌陕J2V***号轻型栏板货车,从志丹县前广场出发,行驶至志丹县东武沟村路段处时,被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顺宁中队执勤民警检查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现场检测,结果为:49mg/100ml,驾驶人潘某有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驾驶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壹仟元罚款,对苏某某驾驶证累计记分满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伍拾元罚款。合并处壹仟零伍拾元罚款,暂扣六个月驾驶证;对驾驶人张某、牛某、冯某某、郑某某、高某某、胡某某、潘某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壹仟元罚款,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的处罚。

志丹交警提示:酒驾无小事,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你将面临这份“就加套餐”!

酒后禁驾,

方能“久”驾,

请广大驾驶人朋友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拒绝酒驾醉驾 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