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在2023年10月通过的最新《可再生能源指令》(REDⅢ),提出到2030年,欧盟可再生能源占全部能耗比重至少达42.5%,目标值达到45%。同时,对生物质的利用也有明确详细的规定,为使行业同仁充分了解欧盟相关规则,我会联合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对相关指令进行了翻译,本文节选自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III翻译稿,主要涉及指令中关于生物质的级联利用原则的内容。

生物质的级联利用原则

指令中提到人们日益认识到,应将生物能源政策与生物质的级联利用原则保持同步。该原则旨在通过尽可能优先于生物质的物质使用而不是能源使用来实现生物质利用的资源效率,从而增加系统内可用的生物质量。这种调整旨在可以为开发创新高附加值的生物基解决方案和可持续的循环生物经济而公平地进入生物质原料市场。

因此,在REDⅢ中明确对2018年指令第三条第3款进行了大幅完善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3.成员国应采取措施,确保生物质能源的生产方式尽量减少对生物质原料市场的不当扭曲影响和对生物多样性、环境和气候的不利影响。为此,成员国应考虑第2008/98/EC号指令第4条规定的废物等级,并应确保应用生物质级联利用原则,重点是支持计划,并适当考虑各国的具体情况。

成员国在指定生物燃料、生物液体燃料和生物质燃料能源支持计划时,应避免鼓励不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和扭曲与材料部门的竞争,以确保木质生物质按照其最高的经济和环境附加值按以下优先顺序使用:

(a)木制品;

(b)延长木质产品的使用寿命;

(c)再利用;

(d)回收;

(e)生物能源;

(f)处理。

3a.为确保能源供应安全,成员国可有条件适用第3款所述生物质的级联利用原则。如果当地工业在数量上或技术上无法将森林生物质用于高于能源生产的经济和环境附加值,则成员国也可以有条件适用这一原则,其原料来自:

(a)必要的森林管理活动,旨在确保商业化前的疏伐作业,或根据国家法律在高风险地区开展野火预防工作;

(b)在有记录的自然干扰后进行抢救性伐木;

(c)采伐某些特性不适合当地加工设施的木材。

3b.成员国每年应不得超过一次,向委员会通报根据第3a款对生物物质的级联利用原则的有条件适用的摘要,以及有条件适用的理由和适用的地理范围。委员会应公布收到的通知,并可就其中任何一项发表公众意见。

3c.成员国不得为下列事项提供直接财政支持:

(a)使用锯木、单板原木、工业级圆木、树桩和树根来产生能量;

(b)通过焚烧废物生产可再生能源,除非遵守了第2008/98/EC号指令中规定的单独收集义务。

3d.在不影响第3款的情况下,成员国不得对纯电力设施中的森林生物质发电提供新的支持或延长任何支持,除非这种电力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由于依赖固体化石燃料,该产品产自根据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第2021/1056号条例(欧盟)第11条制定的领土公正过渡计划中确定的地区生产的,且符合本指令第29(11)条规定的相关要求;

(b)该产品是采用生物质二氧化碳捕集和储存技术生产的,符合第29条第(11)款第2项规定的要求;

(c)该产品是在TFEU第349条所指的最外层地区生产的,目的是在不影响获得安全可靠能源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逐步减少森林生物质的使用。

到2027年,欧盟委员会将发布一份报告,说明成员国的生物质支持计划,包括对生物多样性、气候和环境的影响,以及可能造成的市场扭曲,并评估进一步限制森林生物质支持计划的可能性。

以上内容节选自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Ⅲ(REDⅢ)翻译稿。

7月3日,“绿色甲醇原料合成气制备技术高级研讨会”特设置《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Ⅲ关键法规解读》议题,并邀请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范晶晶女士作主题演讲,通过对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Ⅲ关键条款内容的解读,从而能够帮助我国的相关行业更好地了解国际市场规则和标准,更好地参与到国际合作和竞争里面去。参会人员将会收到翻译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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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晶晶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范晶晶,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法学博士,现任职于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骥律师团队。研究领域为环境、能源政策法律及企业合规,博士论文《WTO框架下的环境贸易壁垒-美国、欧盟和中国的比较研究》,曾任职于国内外研究机构及国内外律所,拥有较为丰富的理论及实务工作经验,在中外期刊发表论文及作品十余篇,参与多项高校学术课题及中法交流项目,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系列法律实务培训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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