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台独”分子最后躲到哪,都终将被执行。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这个《意见》发出之后,明确了适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情形,规定了相关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积极参与”等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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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意见》,在某个时候就可以对“台独”分裂分子起诉了。起诉的难度并不大,可以从公开的信息当中收集到犯罪的证据。难就难在审判和执行。而最大的难点就是执行的问题。

关于审判的问题可以肯定,那些“台独”分裂分子们是不会到庭接受审判的。但《意见》第十二条明确,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十七条明确,对于起诉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开庭审判。所以即便犯罪分子不到庭,也能对他们进行缺席审判。

最难的是如何执行的问题,但即使“台独”分裂犯罪分子躲在台湾地区不出境,最终也会被“执行”。为什么呢?至少有下面几种方式可能被用到:

一是悬赏。悬赏是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一个有效手段。至于在台湾地区的犯罪分子或在境外其他地方的犯罪分子被悬赏之后,如果有正义之士配合悬赏通告,形成了被缉拿的条件。至于如何缉拿归案,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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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引渡。如果被宣判的犯罪分子进入港澳或进入与中国有引渡条例协议的国家,中国政府就可以要求对方配合我方的引渡要求交出犯罪分子,将他们引渡到大陆境内来伏法。

三是特种清除。对于符合被判处死刑的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在特别有需要的情况下,不是不可以采取特殊手段,比如说定点清除。我们不是说一定要如法炮制美国、以色列的做法,但他们的有些思路还是可以借鉴的。否则由于鞭长莫及,可能会让那些罪大恶极的“台独”分裂分子们有恃无恐、逍遥法外,继续作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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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了具体的法律措施了,就会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顽固“台独”分裂分子们终有穷途末日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