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公安交通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宝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对未影响道路交通通行且未发交通事故的23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行“三免罚”,即“首违免罚、轻微免罚、无主观过错免罚”,具体免罚清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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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违免罚清单。

对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现场执法时,因网络等原因无法核实是否属于半年内首次违法、以往交通违法已处理的,按照首次违法作出警告。具体交通违法包括:

1、不按规定停车;

2、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3、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4、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

6、驾驶中型以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仅限驾驶货车首次超载10%以下,消除违法状态后);

7、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8、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9、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0、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二、轻微交通违法免罚清单

1、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2、驾驶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

3、机件不全的;

4、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5、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通行的,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6、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

7、挂车机件不全的。

三、无主观过错免罚清单

1、避让执行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造成的违法行为;

2、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

3、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的记录的违法行为;

4、已经在现场被交通警察处理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5、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

6、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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