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4550-2024 英文版/翻译版 汽车对行人的碰撞保护
GBT 24550-2024 英文版/翻译版 The protection of motor vehicle for pedestrians in the event of a collision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对行人碰撞保护的技术要求、试验规定、试验程序以及冲击器的标定、同一型式判定和标准的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M,类和N,类汽车,但不包括驾驶员座椅R点在前轴中心横向平面之前或驾驶员座椅R点与前轴中心横向平面的水平距离不大于1100mm,且最大总质量大于2500kg的M,类车辆;也不包括驾驶员座椅R点在前轴中心横向平面之前或驾驶员座椅R点与前轴中心横向平面的水平距离不大于1100 mm 的N类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5084 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
ISO 3784 道路车辆 碰撞试验中冲击速度的测量(Road vehicles — Measurement of impact velocity in collision tests)
ISO 6487 道 路 车 辆 碰 撞 试 验 中 的 测 量 技 术 设 备 ( Road vehicles — Measurement techniques in impact tests — Instrumentation)

3 术语和定义

GB 1508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正常行驶姿态 normal ride attitude
车辆处于40 km/h速度正常行驶时的状态。
注1:处于整车整备质量状态的车辆置于水平面上,模拟驾驶员和一个乘员的配重分别放置于驾驶员座椅和前排乘 员座椅上,前排座椅放置于前后行程的中间位置或中间位置后的第一个锁止位置,轮胎气压为制造厂规定的轮 胎气压,前轮处于直线行驶的位置,车辆悬架处于制造厂规定的状态。
注2:整车整备质量为带有车身以及确保车辆正常运行所需全部装配设备、电子和辅助设备(如液体、工具、灭火 器、标准备件、轮挡、备胎等),燃油箱(如有)加入占总容量90%的燃料、其他液体加到制造厂所规定容量 的车辆质量。驾驶员和乘员的配重质量均为75 kg,由座椅上的模拟人体质量68 kg和7 kg模拟行李质量组成, 模拟行李放置在后行李舱(或放置在前行李舱)。

3.2
地面基准平面 ground reference plane
在车辆正常行驶姿态下,过车辆所有轮胎最低接触点的水平面。
注:该平面是真实的或是假想的。如果车辆静止于地面上,则与地面水平面是同一平面。如果车辆从地面上举起以 便获得保险杠下部的额外间隙,则高于地面水平面。

3.3
前部结构 front structure
车辆所有前端外部结构,不包括前风窗上横梁、A柱以及A柱后面的结构。
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杠、发动机罩、翼子板、流水槽、刮水器转轴、前风窗玻璃、前风窗下横梁等。

3.4
保险杠 bumper
位于车辆前部且具有装饰、吸收和缓解冲击功能的外部构件。
注:包括在低速正面碰撞时保护车辆的所有结构及其附件。

3.5
包络线 wrap around distance WAD
在车辆正常行驶姿态下,使用软尺在车辆纵向垂直平面内沿着车辆前部结构横向移动,软尺的一端 在车辆前部结构外表面上所形成的几何轨迹。
注:软尺的一端与地面基准平面接触且处于拉紧状态,垂直地落在保险杠前表面的下面,软尺的另一端与车辆前部 结构接触(见图 1)。选择适当长度的软尺来确定1000 mm包络线(WAD 1000)、1700 mm包络线(WAD 1700)、 2300 mm包络线(WAD 2300)。
3.6
发动机罩前缘 bonnet leading edge
车辆前部结构上部外侧边缘。
注:包括发动机罩、翼子板、前照灯上部和侧面组件以及其他附件。

3.7
发动机罩前缘基准线 bonnet leading edge reference line
用长1000 mm的直尺与发动机罩前表面的接触点所形成的几何轨迹。
注:几何轨迹是由当直尺平行于车辆的纵向垂直平面,且从垂直方向向后倾斜50°以及直尺底端距地面为600 mm时 与发动机罩前缘接触点所构成(见图 2)。对于发动机罩上表面倾斜50°的车辆,直尺是连续接触或多点接触 而不是一点接触,此时直尺应从垂直方向向后倾斜40°来确定基准线。如果在横向位置上直尺底端首先与车辆 接触,则这些接触点作为基准线的构成部分。如果在横向位置上直尺顶端首先与车辆接触,则WAD 1000几何轨迹作为基准线的构成部分。如果保险杠上缘与直尺接触,则保险杠上缘为发动机罩的前缘部分。
3.8

侧面基准线 side reference line

用长700 mm直尺平行于车辆横向垂直平面且向内倾斜45°,并保持与车辆前部结构的侧面相接触时, 直尺与车辆侧面最高接触点所形成的几何轨迹(见图 3)。
3.9

发动机罩后面基准线 bonnet rear reference line

在拆除刮水器的刮片和刮臂的状态下,用直径为 165 mm 的球与前风窗玻璃保持接触,在车辆前部 结构上横向滚动时,球与车辆前部结构的最后接触点所形成的几何轨迹(见图 4)。
注1:当发动机罩后面基准线与发动机罩侧面基准线没有交叉时,发动机罩后面基准线延伸和/或改用半径为100mm 的半圆模板来确定。模板由薄的柔性材料制成,在任何方向可以弯曲为单曲面。模板防止形成双曲面或复杂 的曲面,导致模板褶皱。模板材料推荐使用泡沫覆以薄的塑料板,以便模板紧贴车辆表面。将模板放置于水 平平面上,在模板上从“A”到“D”标记四个点(见图5)。模板放置在车辆上使“A”和“B”与侧面基准线 重合。在保证“A”和“B”与侧面基准线重合的条件下,使模板逐渐向后滑动直到模板的圆弧与发动机罩后 面基准线相接触。在全部过程中,模板尽可能沿着车辆发动机罩上部区域的外部轮廓进行曲线移动,不使模 板产生褶皱或折叠。如果模板与发动机罩后面基准线的接触线是切线并且切点位于点“C”和点“D”所围圆 弧的外侧圆弧上,发动机罩后面基准线延伸和/或改用沿着与发动机罩侧面基准线相接触的模板的圆周圆弧来 确定(见图6)。
注2:如果模板点“A”和点“B”与发动机罩侧面基准线相接触的同时,模板不能与发动机罩后面基准线相切或模 板与发动机罩后面基准线的接触点位于点“C”和点“D”所围的圆弧内,则使用另外的模板,该模板的半径 以20 mm的增量可以逐渐增大,直到模板能与发动机罩后面基准线相切或模板与发动机罩后面基准线的接触点 位于点“C”和点“D”所围的圆弧内。

3.10

角点 corner reference point

发动机罩前缘基准线与发动机罩侧面基准线的交点。
示例:见图 7。

3.11

发动机罩上部区域 bonnet top

由发动机罩前缘基准线、发动机罩后面基准线和发动机罩侧面基准线所围成的区域。

3.12

发动机罩上部区域三等分 third of the bonnet top

在车辆横向平面内,用软尺沿发动机罩上部区域外轮廓将侧面基准线之间的区域三等分。

3.13

成人头型发动机罩上部试验区域 adult headform bonnet top test area

车辆前部结构的外表面区域,区域的界限是:
a) 前边界:WAD 1700 或发动机罩前缘基准线在车辆纵向垂直平面内沿着车辆外部轮廓向后移动 82.5 mm,在车辆同一横向方向上取最后位置;
b) 后边界:WAD 2300 或发动机罩后面基准线向前 82.5 mm,在车辆同一横向方向上取最前位置; c) 侧边界:侧面基准线在车辆横向垂直平面内沿着车辆外部轮廓向内移动 82.5 mm。
3.14
儿童头型发动机罩上部试验区域 child headform bonnet top test area

车辆前部结构的外表面区域,区域的界限是:
a) 前边界:WAD 1000 或发动机罩前缘基准线在车辆纵向垂直平面内沿着车辆外部轮廓向后移动 82.5 mm,在车辆同一横向方向上取最后位置;
b) 后边界:WAD 1700(含 WAD 1700)或发动机罩后面基准线向前 82.5 mm,在车辆同一横向方向 上取最前位置;
c) 侧边界:侧面基准线在车辆横向垂直平面内沿着车辆外部轮廓向内移动 82.5 mm。

3.15

发动机罩上部试验区域 bonnet top test area

由成人头型发动机罩上部试验区域和儿童头型发动机罩上部试验区域共同构成的区域。

3.16

不透光遮蔽区域 opaque obscuration

防止光线穿过的区域。
注:包括玻璃黑色喷涂区域,但不包含遮阳涂层区域(减少光线穿过的区域)、点状喷涂区域、文字或图片。
3.17

前风窗玻璃试验区域 windscreen test area

车辆前风窗玻璃外表面区域,区域的界限是:
a) 前边界:不透光遮蔽区域与透光区域的交接处沿着玻璃外部轮廓向后移动 100 mm 的位置,若不 存在不透光遮蔽区域,则应从玻璃材料前部可见边界开始测量;
b) 后边界:WAD 2300 或前风窗玻璃材料后部可见边界向前移动 130 mm,在玻璃同一纵向方向上 取最前位置;
c) 侧边界:不透光遮蔽区域与透光区域的交接处沿着前风窗玻璃外部轮廓向内移动 100 mm,若 不存在不透光区域,则应从玻璃材料侧面可见边界向内开始测量。
注1:当测量点位于前风窗玻璃测试区域内并处于WAD 1700之前(含WAD 1700)时,应进行儿童头型试验。当测量 点位于前风窗玻璃测试区域内并处于WAD 1700之后时,应进行成人头型试验。
注2:对于a)和c),100 mm距离的是用软尺垂直于不透光遮蔽区域边界线的切线,并沿着车辆外表面拉紧确定;对 于b),130 mm距离的是用软尺垂直于前风窗玻璃后部边缘切线,并沿着车辆外表面拉紧确定。
3.18

保险杠上部基准线 upper bumper reference line UBRL
行人与保险杠有效接触点的上部界限。
注:长700 mm直尺平行于车辆纵向垂直平面且从垂直方向向后倾斜20°,沿着车辆前部横向移动并保持与地面和保 险杠表面相接触时,直尺与保险杠最高接触点所形成的几何轨迹(见图 8)。为避免直尺与保险杠以上结构接 触,可缩短直尺长度。
3.19

保险杠下部基准线 lower bumper reference line LBRL
行人与保险杠有效接触点的下部界限。
注:长700 mm直尺平行于车辆纵向垂直平面并且从垂直方向向前倾斜25°,沿着车辆前部横向移动并保持与地面和 保险杠表面相接触时,直尺与保险杠最低接触点所形成的几何轨迹(见图 9)。
3.20

保险杠下部高度 lower bumper height

车辆处于正常行驶姿态,地面基准平面与保险杠下部基准线的垂直距离。

3.21

保险杠试验区域 bumper test area

两个纵向垂直平面之间的保险杠前表面区域。
注:过保险杠角的两个纵向垂直平面分别向内平行移动42 mm后,或过保险杠横梁(见图10 a))两端的两个纵向 垂直平面分别向内平行移动42 mm后,两个纵向垂直平面之间较宽的保险杠前表面区域为试验区域;保险杠横 梁为保险杠蒙皮后面用于保护车辆前部的横梁结构件,不包括泡沫、外覆盖件支撑以及任何行人保护装置。
3.22

保险杠角 corner of bumper

边长为236 mm×236 mm的方板(见图 10 b))前表面垂直中心线与保险杠前表面的接触点(见图 10 c)和图 10 d))。
注1:方板前表面上/下边界线与保险杠前表面的接触点以及方板前表面与间接视野装置或轮胎的接触点除外。 注2:当方板前表面垂直中心线与保险杠前表面有多个接触点时,保险杠角取最外侧接触点。移动方板使其前表面
与保险杠前表面接触,移动过程中使方板前表面与车辆纵向垂直平面成60º,与地面基准平面垂直;方板前表 面水平中心线与地面基准平面平行;方板中心点不低于保险杠下部基准线或地面基准平面向上75 mm(取两者 较高者),不高于保险杠上部基准线或地面基准平面向上1003 mm(取两者较低者)。
3.23

保险杠三等分 third of the bumper

保险杠角之间横向距离三等分。

3.24

膝部中心 center of the knee

下腿型冲击器的膝部有效弯曲点。

3.25

大腿 femur

下腿型冲击器的膝部中心以上的所有部件或部分部件。
注:包括肌肉、皮肤、阻尼器、仪器和支架、滑轮等以及连接于冲击器上用于发射的装置。

3.26

小腿 tibia

下腿型冲击器的膝部中心以下的所有部件或部分部件。
注:包括肌肉、皮肤、仪器和支架、滑轮以及连接于冲击器上用于发射的装置;包含脚的补偿(如质量补偿等)。

3.27

测量点 measuring point

车辆外表面上用来评价的点。

注1:头型测量点是在车辆纵向垂直平面内通过头型质心的头型外轮廓与车辆外表面的接触点(见图11 a))。

注2:腿型测量点是下腿型冲击保险杠试验点或上腿型冲击保险杠试验点,位于通过腿型冲击器中心轴的车辆纵向
垂直平面内(见图11 b))。
3.28

评价区间 assessment interval
从下腿型冲击器与车辆第一接触时刻起到下腿型所有腿骨弯矩曲线第一次达到最大值(超过 15 N·m),随后下降到零点的特定时间段。
注1:韧带延伸量与腿骨弯矩的评价区间相同。如果所有腿骨弯矩与零点相交的时间段内,有腿骨弯矩曲线未与零 点相交,所有腿骨弯矩时间历程曲线应向上或向下移动,直到所有腿骨弯矩曲线第一次与零点相交,腿骨弯 矩时间历程曲线的移动仅用于确定评价区间。
注2:如腿骨弯矩曲线未同时下降到零点,选取从下腿型冲击器与车辆第一接触时刻起到所有腿骨弯矩曲线第一次 全部相交的特定时间段,腿骨弯矩时间历程曲线的移动仅用于确定评价区间。
3.29

非典型前风窗玻璃破裂现象 atypical windscreen fracture behaviour

头型冲击器撞击前风窗玻璃试验过程中,出现的破裂现象。
注:在头型与挡风玻璃初次接触后的最初4 ms内,头型加速度与时间导数最小值的绝对值不大于180 g/ms;或前风 窗玻璃保持1 ms以上不碎裂。

4 技术要求

4.1 腿型试验要求

4.1.1 腿型试验的总体要求

保险杠下部高度小于425 mm的车辆应符合4.1.2的要求。 保险杠下部高度不小于425 mm但小于500 mm的车辆应符合4.1.2或4.1.3的要求。 保险杠下部高度不小于500 mm的车辆应符合4.1.3的要求。
4.1.2 下腿型的试验要求

按照6.1.1的规定进行试验时,膝部内侧副韧带动态延伸量(MCL)绝对值的最大值应不大于22 mm, 膝部前交叉韧带动态延伸量(ACL)和膝部后交叉韧带动态延伸量(PCL)应不大于13 mm。小腿最大动 态弯矩的绝对值应不大于340 N·m。制造厂可指定宽度总计最大为264 mm的保险杠试验区域(如拖车钩、 充电口、传感器等特殊位置区域),此区域的小腿最大动态弯矩的绝对值应不大于380 N·m。
4.1.3 上腿型的试验要求

按照6.1.2的规定进行试验时,相对于任何时刻的瞬间冲击力总和应不大于7.5 kN,试验冲击器的 弯矩应不大于510 N·m。
4.2 头型试验要求

4.2.1 儿童头型和成人头型试验要求

按照6.2、6.3、6.4的规定进行试验时,至少三分之二的发动机罩上部试验区域和前风窗玻璃试验 区域的合计试验区域,头部伤害指标(HIC)按照公式(1)计算,HIC应不大于1000;同时,至少三分 之二的发动机罩上部试验区域,HIC应不大于1000;剩余测试区域的HIC应不大于1700。
式中:
4.2.2 儿童头型冲击要求

按照6.2和6.3的规定进行试验时,对于进行儿童头型试验的发动机罩上部试验区域和/或前风窗玻 璃试验区域,每个区域至少一半的试验区域HIC应不大于1000,剩余区域的HIC应不大于1700。

4.3 车身高度可变化车辆试验要求

如果车辆装备在城市道路行驶过程中可改变车身高度的系统,且行驶速度在25 km/h到40 km/h之间 时其前轴高度变化大于25 mm,因车身高度变化而产生的相关试验区域测量点也应符合4.1和4.2的规定。 冲击器冲击速度为第6章规定的速度或车辆高度对应的行驶速度(速度偏差为±0.2 m/s)。对于选择车 辆高度对应的行驶速度时,其中头型冲击器速度与车辆行驶速度的比率为0.9,且头型冲击器速度不大 于9.7 m/s±0.2 m/s。
4.4 头型试验区域的划分

4.4.1 制造厂应确定 HIC 不大于 1000(HIC 1000 区域)或不大于 1700(HIC 1700 区域)的发动机罩上 部试验区域和前风窗玻璃试验区域(见图 12)。
4.4.2 发动机罩上部试验区域和前风窗玻璃试验区域以及 HIC 1000 区域和 HIC 1700 区域,应基于制造 厂提供的车辆俯视图来确定。制造厂应提供必要的 x、y 坐标值,以在实际车辆上标出试验区域,同时 应考虑车辆在 z 向的外形。
4.4.3 HIC 1000 区域和 HIC 1700 区域可以由几部分组成,组成部分的数量不受限定。发动机罩上部 试验区域和前风窗玻璃试验区域由测量点确定。
4.4.4 发动机罩上部试验区域和前风窗玻璃试验区域以及 HIC 1000 区域和 HIC 1700 区域表面的计算应 基于发动机罩和前风窗玻璃的俯视图进行,即基于制造厂提供的车辆俯视图。

5试验规定
5.1试验条件
5.1.1 温度和湿度
试验设备和车辆或其子系统应置于相对湿度(40士30)%和温度20℃士4℃的环境下5.1.2 冲击试验场地冲击试验场地应由平坦、光滑、坚硬的平面构成,相对于水平面的倾斜角应不大于1%。

5.2车辆的准备
5.2.1 在确定车辆基准线和试验区域时,车辆应处于正常行驶姿态。如果车辆安装了能弯曲或收缩的商标、车标或其他结构,应施加不大于100N的载荷使其弯曲或收缩。车辆上任何可改变形状或位置的部件,除了车辆的悬架部件之外,应处于收回位置。用于保护行人等弱势道路参与者的装置,应处于未启动状态。
5.2.2对于完整的车辆或车身,分别按下列条件调试后进行试验。
a)车辆应处于正常行驶姿态,并且牢周地安放在支撑架上或在驻车制动器制动状态下停在水平平面上。
b)车身应包括车辆前部结构的所有部分,发动机罩下面的所有部件和前风窗玻璃后面的可能在正面碰撞中与行人等弱势道路参与者有关的所有部件,以体现车辆上所有参与其中部件的性能和
相互作用。车身应在车辆正常行驶姿态下牢固地固定。车身上的孔、表面、标记和识别标志可作为在车辆正常行驶姿态下车辆制造厂所规定的车辆基C)准标记,基准标记的高度为相对于地面基准平面的垂直高度。当基准标记的高度处于车辆正常行驶姿态下设计高度的士25mm范围内,将车辆调整到设计高度位置进行试验。

5.2.3在与车辆发生碰撞时,所有设计用于保护行人等弱势道路参与者的装置,如制造厂提供了证明该装置有效性的材料,可处于启动状态进行试验。
5.2.4 除了用于保护行人等弱势道路参与者的装置外,对于可改变形状或者位置的车辆部件,以及有不止一种固定形状或位置的部件,则车辆在每种形状或位置均应进行试验。

5.3.3.4头型冲击器的标定
头型冲击器应按7.3的规定进行标定。已标定的头型冲击器在重新标定前最多可进行20次冲击试验。从上一次标定算起,如果时间超过12个月,或在某一次冲击时头型冲击器传感器的输出,超过规定的CAC时,头型冲击器均应重新进行标定
6试验程序
6.1 腿型的试验程序
6.1.1 下腿型的试验程序
6.1.1.1 试验开始前,冲击器所有部件应置于相对湿度(40士30)%和温度(20±4)"C的环境下放置至少4h,冲击器不应暴露在511规定的试验区域条件以外的环境。

6.1.1.2 每次试验应在2h内完成。冲击器应由合成橡胶片(R1、R2)和尼龙片(NIF、N2F、NITN2T、N3)组成的肌肉和皮肤进行包表,合成橡胶片和尼龙片应符合图19所示尺寸,合成橡胶片的厚度为5mm士0.75mm,尼龙片的厚度为5.6mm士0.75mm。合成橡胶片和尼龙片的压缩特性曲线应在图20所示的限值区间内,应检查同一批冲击器肌肉和皮肤材料的压缩特性。

6.3.6 儿童头型冲击器在冲击时的速度应为9.7m/s士0.2m/s。

6.3.7 试验时冲击方向应在车辆纵向垂直平面内,相对于水平面的试验冲击角度为50士2,相对于车辆前部结构应向下和向后。
6.3.8前风窗玻璃儿童头型试验过程中,当儿童头型冲击器没有与前风窗玻璃下方的车辆内部结构或其他结构直接或间接发生接触目HIC大于相应区域限值,并出现非典型前风窗玻璃破裂现象时,制造厂可重复进行该试验。试验最多可重复3次,且该情况应记录在试验报告中。
6.4 成人头型的试验程序
6.4.1 试验应在成人头型发动机罩上部试验区域和/或前凤窗玻璃试验区域内进行。对于发动机罩上部试验区域的后端,在冲击前,头型冲击器不应接触到前风窗玻璃或A柱。对于在前风窗玻璃试验区域的试验,头型冲击器不应直接接触A柱、前风窗玻璃不透光区域(不含车内后视镜安装区域)和雨刮槽区域。
6.4.2应至少进行9次成人头型试验。在发动机罩上部区域三等分的中间和两侧试验区域内各进行3次试验,试验位置应选取最易对头部造成伤害的不同车身结构类型位置。车辆结构允许情况下,应在前风窗玻璃头型试验区域中至少进行1次成人头型试验。每次前风窗玻璃区域头型试验,应使用全新的、没有损伤的玻璃。
6.4.3 测量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65mm,此距离用一根软尺沿着车辆外表面拉紧确定。

6.4.4 不应选取在试验区外部产生更严重二次伤害的位置作为测量点。

6.4.5 成人头型试验横向和纵向的冲击偏差应在士10mm内,此偏差应沿着发动机單或前风窗玻璃外表面测量,实验室也可用多次试验证明试验满足准确度要求。

6.4.6 成人头型冲击器在冲击时的速度应为9.7m/s+0.2m/s。

6.4.7 试验时冲击方向应在车辆纵向垂直平面内,相对于水平面的试验冲击角度为65°士2",相对于车辆前部结构应向下和向后。
6.4.8前风窗玻璃成人头型试验过程中,当成人头型冲击器没有与前风窗玻璃下方的车辆内部结构或其他结构直接或间接发生接触且HIC大于相应区域限值,并出现非典型前风窗玻璃破裂现象时,制造厂可重复进行该试验。试验最多可重复3次,且该情况应记录在试验报告中。
7 冲击器的标定
7.1 下腿型冲击器的标定
7.1.1静态标定
7.1.1.1 标定环境
标定过程中,所有试验设备应处于20℃士2℃的温度环境中。测量标定环境温度,将结果记录在标定报告中。
7.1.1.2 标定要求
7.1.1.2.1 对大腿和小腿的中心位置施加载荷,加载弯矩(M)与产生的位移(D.)应在图23所示的上下限值范围内。

8 同一型式判定
8.1 腿型试验同一型式要求
如符合下述规定,在腿型试验方面则视为同一型式:
-车辆基准标记的高度变化不大于25mm;
与试验结果相关的车辆外部前保险杠蒙皮、格栅、灯具、发动机罩等型号及生产企业无变化;与试验结果相关的车辆内部前防撞梁、吸能构件(如吸能泡沫)、副横梁等型号及生产企业无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