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抢注境外商标并恶意诉讼的应当予以驳回

作者:唐青林 李舒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商标恶意抢注一般多见于国内市场,但近年来国内企业抢注境外商标的现象也开始频频出现,主要表现为境外企业委托我国企业代为加工生产产品,未在中国销售也未申请注册相关商标,或者在中国销售但仅注册英文商标而出现未注册的中文商标被抢注的情形。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恶意抢注境外商标并起诉他人商标侵权的案件对相关法律问题予以研讨,其中中环高科公司虽是涉案小花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但其客观上抢注的图形商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主观上存在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故该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不具备实质上的正当性。

裁判要旨

与境外在先商标权人曾长期保持商业联系,接触并知晓他人的在先商标,却擅自将该境外在先商标中的图案注册为图形商标予以攀附性使用,并起诉他人商标侵权,系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攀附使用、恶意诉讼行为。恶意抢注的商标权人通过恶意诉讼行使权利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对其主张他人商标侵权的诉讼请求,应判决予以驳回。

案情简介

一、中环高科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于2018年8月28日注册取得了第26303104号“(图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1类花盆等。

二、2018年9月11日,中环高科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在淘宝网“优正园艺”店铺购买了涉案花盆产品,并于当月19日在公证处对收到的包裹外包装及内容进行了公证。经一审当庭拆封包裹,内有大小不一共4只加仑花盆,花盆中上部位置印制了“(图略)”“MONROVIA”标识,在该标识下印制了www.monrovia.com 。

三、经淘宝网披露,“优正园艺”店铺的经营者为蔡会干。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优正园艺”的蔡中伟多次和中环高科公司发生交易,购买中环高科公司的加仑花盆。

四、中环高科公司陈述:“2009年前后,美国蒙罗维亚苗圃公司(以下简称蒙罗维亚公司)通过一外贸公司与我公司联系,希望我公司以MONRO VIA为主题设计一款花盆,我公司即倾注精力设计并生产了此款花盆向蒙罗维亚公司供货,该花盆上的网址和英文字母突出了MONROVIA主题,是其外观的组成部分。数年后该公司不再订购此款花盆,我公司遂在国内市场销售。”

五、中环高科公司诉称,“优正园艺”店铺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印制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图略)”商标的花盆,构成商标侵权,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该店铺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蔡中伟、蔡会干停止侵权,并赔偿中环高科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6600元。

六、蔡中伟、蔡会干辩称,通过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取得商标注册,有违诚信原则,不应保护。其销售涉案花盆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涉案花盆具有合法来源,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优正园艺”店铺的实际经营者系蔡会干,蔡中伟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七、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中环高科公司虽然享有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其提起诉讼违背诚信原则,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

一、与境外在先商标权人曾长期保持商业联系,接触并知晓他人的在先商标,擅自将该境外在先商标中的图案注册为图形商标予以攀附性使用,并起诉他人商标侵权,系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攀附使用、恶意诉讼行为。

二、注册商标中具有独创性的图案构成美术作品的,即使该商标为境外商标,根据相关公约规定,该商标中的图案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恶意抢注境外此类商标亦与他人对在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相冲突,尽管这种非正常申请的注册商标具备形式合法性但仍缺乏内在正当性。

三、恶意抢注的商标权人通过恶意诉讼行使权利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对其主张他人商标侵权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当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净化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环高科公司虽经核准注册取得第26303104号“*”商标的专用权,但其基于该注册商标认为蔡某甲、蔡某乙在涉案花盆上使用“*”标识构成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具体理由为:

首先,中环高科公司的“*”商标与美国蒙罗维亚公司在先著作权相冲突。其一,美国蒙罗维亚公司在美国申请注册“*与MONROVIA组合”“*与MONROVIA组合”两个商标,商标中的小花图案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根据我国与美国共同参加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美国蒙罗维亚公司享有的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二,生效的69号民事判决已认定“*与MONROVIA组合”“*与MONROVIA组合”两个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分别为1997年9月11日、2007年12月5日,表明两个商标中的小花美术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至迟为上述注册日期,均早于中环高科公司提交的其商标中“*”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中载明的创作时间和登记日期。其三,将中环高科公司的“*”商标中的图形与美国蒙罗维亚公司注册的“*与MONROVIA组合”商标中*图形相比较,除反色外二者构图几乎无差异;与“*与MONROVIA组合”商标中的小花图形相比较也未见明显差异。因此,中环高科公司在本案中据以主张商标侵权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著作权相冲突,且一审法院生效的69号民事判决已认定其主张对“*”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著作权相冲突。

其次,中环高科公司注册及使用“*”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正当性。中环高科公司陈述曾在2009年左右为美国蒙罗维亚公司设计MONROVIA为主题的花盆并生产此款花盆向其供过货,中环高科公司应当知晓美国蒙罗维亚公司已有相关公开设计,且登录该款花盆上载明的美国蒙罗维亚公司网址,网页上显著标有包含“*”标识的商标,中环高科公司仍将“*”标识申请注册在第21类商标/服务项目上并在花盆上使用,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正当性。对中环高科公司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通过司法裁判予以否定性评价。

生效判决特别指出,虽然法院未支持中环高科公司的诉讼请求,但蔡某甲、蔡某乙在涉案花盆上使用“*”标识时,仍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发生侵权行为。

案件来源

江苏省扬州市中环高科技塑业有限公司与蔡中伟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1059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