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全力优化营商环境,践行"服务人民,服务大局"的职责使命,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推行柔性执法便民利企十项新举措。
交通管理"柔性执法"
01、一般交通违法行为首违警告
对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现场执法时,因网络等原因无法核实是否属于半年内首次违法、以往交通违法已处理的,按照首次违法作出警告。具体交通违法包括:
(一)不按规定停车;
(二)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三)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10% (限消除违法状态后);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九)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
(十一)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十二)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
(十三)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02、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微交通违法不予处罚,已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通过发送手机短信通知车辆所有人、所属单位等方式督促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后,交通违法记录标注为已处理。具体交通违法包括:
(一)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
(四)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五)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
(六)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
(七)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八)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
(九)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十)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
(十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已进行安全技术检测或符合6年以内免检条件、已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违法和事故未处理记录)未放置(未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
03、夜间规定时段道路停车不处罚
每日20:00时至次日7:00时,道路顺行方向单列靠边停车不抓拍不处罚(造成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的除外)。
04、调整严管路段临时停车时间
交通严管路段无交通标志明确告知抓拍时长的,违法停车抓拍时长调整至180秒。
05、机动车未礼让闯红灯的行人不处罚
在安装行人通行信号灯的路段,行人违反信号灯通行,车辆未礼让行人的不抓拍不处罚。
优化道路通行限制
06、优化改进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措施
城区道路新能源货车、轻型货车(蓝牌)不限行,其他货运车辆可通过"交管12123"APP线上申请电子通行码或到娄底市政务服务中心、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二大队处罚窗口现场申领通行证。
07、严控电子监控设备增量
严格电子监控设备设置的必要性、技术性和合法性审查,严格控制增量。
08、新建的电子监控设备试用期内首违不处罚
新建的电子监控设备试用期(第1个月)内,车辆被首次记录交通违法的,向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发送提示信息,不予处罚。
09、建立异常监控设备熔断机制
运用大数据对交通违法记录多、群众投诉多的监控设备进行研判分析,强化交通设施排查整改,优化交通组织措施,综合治理交通违法,在整改治理完成前先行熔断监控设备,整改完成综合评估合格后再恢复。
10、建立监控设备退出机制
每季度清理电子监控设备,综合市民意见对没有设置必要的监控设备及时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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