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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新版《重庆市消防条例》(下称新版条例)7月1日正式施行!

当天,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版条例的修订背景、立法过程,并就其中的相关热点答记者问。

高层建筑是重庆火灾防控的重点和难点。据统计,重庆已建成高层建筑4.5万栋,高层公共建筑5460栋,高层居住建筑3.9万栋,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671栋。

新版条例将重庆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消防综合治理、古镇古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方面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凸显立法的针对性和重庆辨识度。

如何以立法筑牢“防火墙”?重庆市市消防救援局副局长刘梅梅现场表示,此次修订将治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制度,立法形成具有重庆辨识度的4方面规定。

一是明确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火灾风险分析研判,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二是针对容易引发火灾或因管理不善容易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雨棚、电缆井、消防车通道等,明确了具体的消防安全标准和管理要求。

三是针对高层公共建筑,明确提出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层住宅建筑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安全楼长,由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业主代表或者基层网格管理人员担任,负责日常的防火和消防宣传提示等志愿服务工作。

四是支持和鼓励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物防技防措施的推广应用,通过火灾风险智能感知预警,提升相关单位自主管理水平。

上游新闻记者现场了解到,新版条例还对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密切相关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工作责任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规定其应当承担9项义务:比如定期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维护管理并保持完好有效;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标志、标识、标线,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组织消防安全风险提示和宣传演练等。对拒不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报告,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规定登记、受理并依法核查处理。

同时,负有消防安全检查职责的部门都应当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建立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消防救援机构委托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确保对高层建筑日常消防问题“看得见、管得着”。此外,新版条例还对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紧密相关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检测、单位动火作业和用电安全检查等做出了系列规定。

上游新闻记者 郭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