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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崇明区贯彻落实 <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工作方案》要求,崇明区司法局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开展经常性监督,深入挖掘、总结提炼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好举措、好经验、好做法。为强化示范引领作用,促进行政执法综合素质持续提升。经多人初选及专家联合评选,前期我局已公布二批本区行政执法优秀案例。现公布本区行政执法优秀案例(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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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

特种设备案

【基本案情】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发现辖区内某住宅小区水泵房内正在运行的2台隔膜气压罐(简单压力容器)已经超过推荐设计使用年限且未经检验合格。经立案调查,上述2台隔膜气压罐(简单压力容器)为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案涉2台隔膜气压罐位于小区业主共有建筑内,系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设备,于2021年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移交当事人管理,后由小区业主大会以服务合同形式委托当事人日常运维。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鉴于本案具有依法从轻的情形,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示范点】

一是寻踪觅源,准确认定责任主体。本案涉及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中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难题。二次供水设施基本上由原房屋建造企业设置,且部分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手续缺失,因此二次供水设施的责任主体认定具有较大争议。执法机关根据涉案特种设备系住宅小区居民共有、当事人根据委托协议承担管理职责、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未办理移交供水企业等事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认定本案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主体为本案当事人某公司。

二是抽丝剥茧,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对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依照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函复意见(法工委[2015]20号),“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一项中规定‘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既包括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据此,本案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理。鉴于本案当事人案发后立即整改、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等情形,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

02

某公司违法开发利用滩涂案

【基本案情】

区水务局收悉违法线索后,对某公司擅自开发利用滩涂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确认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35艘船舶停放于长江滩涂水域上,共占用滩涂面积 46996.7㎡。

【处理结果】

根据《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已废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示范点】

一是多方收集证据,强化事实认定。执法人员前期调查取证中多次联系某公司负责人,要求其限期接受调查询问,但对方言辞推脱,拒绝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结合区检察院提供的材料、第三方收集的保管服务协议、《XX单位证明》中“涉案船舶明细表”一一比对,发现有26艘船的船名与明细表中的船名相符,证明当事人某公司实施了擅自将船舶停放于长江滩涂水域的行为。

二是尊重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科学认定违法所得。通过对比《占用滩涂船舶情况说明》、《XX单位证明》中“涉案船舶明细表”,确定26艘船舶所产生的船舶保管费为违法所得,剩余9艘船舶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是某单位委托当事人保管的涉案船舶,因此不能以《保管服务协议》中船舶保管费计算违法所得。后根据《XX单位证明》,计算船舶保管费人民币241.56万元,应当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1.56万元。听证会上,当事人表示目前并未根据保管服务协议向委托人某单位收取费用,不符合“没收违法所得”之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XX单位复函》表示截止目前未向当事人支付相关费用,待当事人整改后,将对其未按合同履约(违规占用滩涂)的部分所得进行扣除后支付。执法机关复核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更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3

某公司未经执业兽医备案

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案

【基本案情】

区农业农村委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执业兽医师曹某某尚未在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执业兽医师备案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14日期间,在该公司内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接受执法机关的宣传教育后进行了整改。执法机关进行回访,现场未发现有不规范的动物诊疗情况。

【执法示范点】

一是公平公正,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自2022年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以来系首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未有投诉举报情形,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结合当事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工作,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在接受执法机关宣传教育后,提交整改报告,消除后续影响。执法机关综合分析该案后,依法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

二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开展普法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多次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专门组织约谈,对当事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方面的普法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认知,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培养其尊重法律、自觉守法的习惯。

局综合协调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