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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梅州平远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赖某通过某社交平台发布出售某手机的信息,单某在该社交平台看到上述信息后表达购买意向,并通过微信联系上了赖某,对购买手机事宜进行了沟通。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以3300元的价格成交上述手机,赖某同时答应赠送一副蓝牙耳机给单某。

2024年1月23日,赖某通过微信小程序制作了支付链接,单某则通过支付链接将手机款项3300元支付给了赖某。1月24日,赖某告知单某货物将通过两个快递发出。1月26日,单某签收了由赖某发出的蓝牙耳机,但一直未收到手机。单某多次跟赖某沟通,赖某坚持认为单某已收到手机,拒绝与单某沟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单某将赖某起诉至平远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达成手机买卖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单某按约定支付了购机款,赖某理应按照约定交付手机。虽赖某抗辩其已交付手机,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赖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鉴于赖某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单某多次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现单某主张解除涉案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合同自2024年3月21日解除。最终法院判决赖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单某返还购机款3300元,单某向赖某返还蓝牙耳机。

文 | 记者 丘锐妮 通讯员 曾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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