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提出,7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其中,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时未在参保地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各统筹区可根据实际待其缴费满6个月后,进行回溯支付。
本文源自:金融界AI电报
浙江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提出,7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其中,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时未在参保地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各统筹区可根据实际待其缴费满6个月后,进行回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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