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贺某诉原阳县某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赖以生存发展的宝贵资源。2023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正式实施,一年来,郑铁两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科学指引,秉持能动履职、绿色发展、系统保护、最严法治、协同治理等新时代五大环境资源审判理念,认真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切实提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服务水平,坚持协同治理理念,能动履职,积极主动促推行政与司法的衔接配合,发挥司法审判对社会的引领作用。在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行政诉讼中,法院对依法签订且得到合理补偿的黄河滩区居民迁建搬迁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支持政府迁建工程实施,以实际行动保障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工程有序推进。
下一步,郑铁两级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不断提升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水平,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安澜河、幸福河,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贺某诉原阳县某镇人民政府
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作出《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2018年度平原示范区某社区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2018年度平原示范区某社区项目实施方案》。2021年7月8日,原告贺某的配偶张某签字确认收到《平原示范区某庄镇某村搬迁选房办法一》《平原示范区某庄镇某村搬迁选房办法二》。2021年7月19日,张某与该镇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建设管理局签订《黄河滩区居民迁建搬迁协议书》,其家庭已经得到妥善安置。2023年7月,贺某以某镇政府与张某签订的迁建搬迁协议未经其同意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黄河滩区居民迁建以户为单位进行,贺某长年在外务工,其配偶张某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原居住房屋实际居住,其作为该家庭的成年代表,可以与行政机关签订迁建搬迁协议并参与选房。案涉迁建搬迁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签订后张某家庭收到了迁建家具、搬家费奖励以及新旧房抵扣差价,并搬离原居住房屋得到妥善安置。贺某所在家庭成员在案涉迁建搬迁协议中与其他搬迁村民享有相同条件待遇。贺某以张某签订迁建搬迁协议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协议无效,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贺某提起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黄河滩区迁建而引发的补偿安置行政协议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规定,人民政府应有序安排滩区居民迁建,实施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工程。黄河滩区是行洪、滞洪、沉沙的重要场所,政府实施黄河滩区迁建工程能够有力应对黄河水患带来的挑战,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长治久安,也有利于保护滩区生态环境,构建生态安全屏障。本案中,人民法院对依法签订且得到合理补偿的黄河滩区居民迁建搬迁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支持了政府的迁建工程实施,能很好地教育引导滩区群众提升黄河保护的大局意识,积极配合滩区迁建、依法理性维权,以实际行动保障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工程有序推进,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一审承办人:龚春,合议庭成员:吕珂、王辉;二审承办人:董俊杰,合议庭成员:朱云峰、朱军鑫;案例编写人:董俊杰、王博雅、毛贝贝)
来 源:郑铁中院
审 核:李会军
编 辑:赵鹏博 贾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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