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无失业保险欠费;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前所在单位已办理社保停保;

  • 持有武汉市二代以上社会保障卡。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 劳动合同期满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终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纪、违反规章制度等原因,或虽无过错但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 因用人单位欠薪欠保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省直、武汉市区失业保险发放标准:1989元/月。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4号)—从2024年2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90%进行联动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区域由原来的四档调整为三档,分区域提高到1989元/月、1755元/月、16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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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小编提醒: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来源:武汉本地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