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名为《我们小区房价跌到39万元,欢迎大家来天津武清和我做邻居》的文章在网络流传,引发了不少人的热议。

作者大致介绍了买房的过程以及心路历程,买入这套位于天津武清区的住房时房价已经下跌至70万元,相比2017年高峰期的140万元甚至160万元跌了一半以上。原以为是捡漏,没想到自己还是买在了半山腰,查询某中介平台上的挂牌信息发现同小区、同一房型的成交价只有38.9万元,也就是说现在的价格相比买入时再次腰斩,仅为高峰期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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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成交的这套天津房子的单价为4639元/平方米,也许是一套法拍房或产权存在一些问题的房子,单价低于周边小区均价,但不可否认的是确实经历了过山车行情,价格跌得只剩下高峰期的一个零头了。

问题来了,如果房东买房时并非全款,而是贷款买房,那么剩下的房贷还要还吗?或者说可不可以直接让银行收走房子以达到“两清”的状态?

这个问题是值得讨论的。因为绝大部分人是贷款买房,即便按照50%的首付比例计算,当房价跌穿买入时的一半时便发生了资不抵债的情形,房子的市价低于贷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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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算来,放弃房子以达到消灭债务的目的是划算的。可惜天不遂人愿,国内法律并不认可这样的操作,即便房子被银行收走了还得还上剩余贷款。

以天津的这套住房为例,假设2017年有人以160万元的总价买入,当时首付60万元、贷款100万元,经过7年的还本付息还剩75万元的贷款本金没有归还,房子现在的总价是40万元。

房子值40万元、贷款还欠75万元,让银行收走房子抵消欠债本金从经济上来说是划算的。不过,账不是这么算的,法律也不是如此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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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银行签订的主合同是贷款合同,银行借钱给我们,我们得按时还本付息;住房抵押合同属于从合同,主合同违约时才需要引入从合同,将房子拍卖后用于还债。

实际上对银行来说之所以愿意借钱是看在有房子抵押的份上,一旦借款者资金链断裂还不上了可以把房子拍卖了并优先就卖房款受偿。换言之,拍卖房子是还款的措施之一,不是债务本身,债务是100万元贷款资金。

例子里的房东放弃房子、任由银行处理后会出现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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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卖房款多于贷款本金,如房子卖了90万元。剩余贷款本金为75万元,银行先拿走这笔钱,剩下的15万元由房东获得,这时房子虽然没了但至少债务还清了并留下了15万元存款。

第二,卖房款少于贷款本金,如房子只拍卖了40万元。还欠银行75万元,卖房款先抵扣掉一部分贷款本金,还差了35万元债务不会消失。这时房子被拍卖掉了,可债务还没还清,得用其它财产或未来的工资收入继续还钱。

此外,房子被银行申请拍卖后的成交价可能低于市价,再加上评估费 、拍卖费、执行费等支出,实际用来归还贷款本金的资金更少,这意味着借款人需要拿出更多财产偿还未还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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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答案呼之欲出,无论房价跌得多么厉害,也不管现价距离买入价差了多少,当房产价格低于贷款本金的时候想通过“抛弃”房子而少还房贷显然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框架下是行不通的,而且会因拍卖价格较低以及多出的手续费使处境更为艰难。

因此,假如天津的业主真的是在高位贷款买的房子,现在也只能承受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 ,资不抵债不会因为抛弃资产而改变,得继续归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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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事情在国外是如何处理的呢?得分不同国家来看。

有些国家确实规定了当抵押物(房产)的价格跌得比债务总额还少时可以“以房抵债”,不足部分用不着再还了,差额损失由银行自己承担。只不过有这样规定的国家里绝大多数是发达经济体,新兴经济体里极少有如此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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