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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震慑酒后驾车的违法犯罪行为,6月27日,武宣县人民法院对5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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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午夜醉酒驾车被查处

2024年3月23日1时24分许,覃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武宣县武宣镇鞍山路某路口路段处被武宣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经查发现覃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即依法对覃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经检测,覃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88mg/100ml,民警即带覃某到武宣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往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经检验,覃某送检血液乙醇含量为276.00mg/100m,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武宣法院依法判决,覃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案例二:醉酒驾车发生碰撞事故

2023年12月8日22时30分许,韦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武宣县武兴路与星光路交叉口200米处,碰撞到停放在路边的多辆小车、二轮电动车,造成多辆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民警发现韦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即依法对韦某进行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经检测,韦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95mg/100ml,民警即依法将韦某带到武宣县中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检验,事故发生时韦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235.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武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韦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武宣法院依法判决,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例三: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

2023年4月25日21时30分许,石某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石某博)沿省道304线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在行驶至武宣县禄新镇大荣村路口路段时,与覃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石某建、石某博受伤与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民警发现石某建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依法将石某建带至武宣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检验,事故发生时石有建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92.5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武宣法院依法判决,石某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四:醉酒驾车发生自翻

2023年4月15日21时许,甘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国道G209线3454公里+390米处发生自翻,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到场处置。民警在处置的过程中发现甘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即对甘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经检测,甘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66mg/100ml。民警即依法将甘某带至通挽镇卫生院提取血样送检。经检验,甘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4.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武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甘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武宣法院依法判决,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五:午夜醉酒驾车被查处

2024年3月5日01时54分许,廖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武宣县武宣镇文汇路鞍山路口50米处被武宣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经查发现廖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即依法对廖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经检测,廖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244mg/100ml,民警即带廖某到武宣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往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经检验,廖某送检血液乙醇含量为253.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武宣法院依法判决,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司机一杯酒,亲人泪两行。杜绝酒驾是每位公民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是对自己、对他人生命财产的珍视。要谨记酒驾“驶”不得,切莫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武宣法院2024年原创第88期

作者 | 江飞玲

审核 | 戴立芳

终审 | 罗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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