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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每位参与诉讼活动的公民都应当做到讲诚实、讲信用,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如若为了打赢官司,在法庭上“耍小聪明”作虚假陈述,这样不但难以胜诉,还有可能被法院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岑溪法院对一名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公正审理的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依法惩治虚假陈述行为。发布本案例,一方面通过发挥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 惩治功能以震慑不诚信者;另一方面,旨在积极引导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原告赵林到岑溪法院起诉被告李凯,称其在6月时将欲转账给朋友的90000元误转给了李凯,构成了不当得利,要求李凯予以返还。

李凯辩称,其虽与赵林互不相识,但赵林是受案外人刘明指示将90000元转账至其账户。

法庭上,赵林坚持隐瞒刘明是自己的好友和刘明委托自己代还借款这一事实,虚构出错误转款给李凯这一陈述,要求李凯返还“不当得利”90000元。

法院查明,案外人刘明与原告赵林双方是好友关系,且双方微信聊天之中存在经济往来,刘明也向法院陈述了其委托原告赵林代还借款给被告李凯的事实。遂作出以下判决:驳回赵林的全部诉讼请求。

鉴于赵林隐瞒刘明委托其代还借款的案件真实情况,故意向法院虚假陈述案情,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妨害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工作和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岑溪法院于2024年6月4日作出处罚决定书,对赵林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罚款5000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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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吧。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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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梁智∣吴雨凡

编辑:刘泳敏

校对: 黄丽婷

审核:梁东波∣覃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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