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7月2日讯(记者 赵昕睿 林坚)曾被列入“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之一的蓝山科技案如今再成关注焦点。原因在于蓝山科技被诉虚假陈述案有了一审判决,这份一审判决中,包括投行、会所、律所等一众中介机构牵扯其中,由此吸引了关注与讨论。

6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对长沙友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蓝山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下发一审判决书。这其中,由于蓝山科技在精选层挂牌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两名项目签字保代与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被认定应在投资者损失的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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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内文

财联社记者了解到,上述一审判决书并未公示公开,但仍然受到了市场多方关注。这是由于该案首次出现了签字保代因项目执业问题(签字)被起诉,且被一审判决认定与保荐机构需要承担一定连带责任的情况。在以往,仅为券商投行被判连带责任,保代基本不会被起诉,且没有一个案例有过保代个人最终被判决连带责任的情况。

本次判决实情如何?后续可能会有哪些进展?该案具有哪些示范性意义?又有哪些关键点被误读?财联社记者结合一审判决书,以及多方采访进行了梳理,总体来看,共有五个关注点:

一是该案为一审判决结果,并非最终判决结果。目前市场所广泛谈论的关于中介机构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还处在“认定”环节,目前暂未触及实质连带赔偿

二是一审判决中认定的情形比较复杂,并不是简单理解的“有责任就赔偿”的情况。尽管证券服务机构被“认定”具有连带责任,但一审结果来看并需要经济赔偿。根据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保荐机构华龙证券、保荐代表人李纪元,赵宏志、中兴财光华会计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及评估机构坤元至诚四大机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最终赔偿情况及金额需根据投资者投资亏损原因及额度来执行,由于四大机构的相应执业行为在该案中并未直接造成原告投资者亏损,因此无需赔偿。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为例,市场所传播的连带20%赔偿责任,就并不成立。

三是该判例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此次赔偿事件为首例由保代被认定承担责任,不排除会为投资者之后起诉赔偿案件作为参考依据,类似案件或有增加趋势。一事一议,该案中保代以及其他机构并未赔偿,这是由于他们违法违规行为并未造成投资者的实际亏损,因此目前无需实际经济赔偿。但未来如有投资者因蓝山科技精选层挂牌项目虚假记载而出现交易损失,相关签字保荐代表人可能要面临赔付责任。据记者了解,已有部分投资者正在决定起诉。同理,这样的责任界定、赔偿范围均可延伸至其他投资者起诉赔偿案件中。

四是本次一审判决结果敲响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警钟,尤其是对证券服务等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出了更高要求,进一步压实“看门人”角色。执业质量不仅决定个人是否会面临行政处罚,更决定其未来是否会因此承担一定民事赔偿。

五是该一审判决结果一经传播便引发行业热议,这反映了市场对于投资者保护的关注度、重视程度持续提升。据记者了解到,近期,证监会正在深入开展注册制等资本市场改革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将抓紧研究谋划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一揽子举措,将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进一步完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

值得关注的是,华龙证券目前的上市状态为“中止审核”,上市进程是否会受此牵连?据投行人士分析,此次案件为民事纠纷,一方面看后续是否有赔偿,若赔偿金额导致财务指标不符合上市条件则会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对于上市企业来说,需满足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的要求,这一点则需根据监管对其性质的判定。

不同责任主体担责情况不同

蓝山科技案曾轰动一时。2017年至2019年,蓝山科技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研发业务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8亿余元,虚增研发支出2亿余元,虚增利润8000余万元,导致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华龙证券、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蓝山科技提供相关证券服务,未按业务规则审慎核查,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也正是因为上述情况,法院厘清说明了四大虚假陈述行为,用来界定不同责任主体的实际担责情况,一审判决书提到的虚假陈述行为一和二指的是蓝山科技公告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虚假陈述行为三指的是蓝山科技公告的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虚假陈述行为四指的是蓝山科技2020年4月29日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结合这四大虚假陈述行为,根据一审判决书,主要有以下关键判决结论出炉:

一、蓝山科技作为发行人,应对某投资者证券交易的实际损失174164.43元承担赔偿责任;

二、谭澍作为发行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与蓝山科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赵瑞虹作为发行人时任财务总监,解平海为时任董事会秘书、生产部经理,周权为时任副总经理,陈海为时任监事、市场部经理,陈曼曼为时任监事会主席、生产部副经理,应当分别在长沙友勤公司证券交易的实际损失的 5%、20%、15%、15%、15%范围内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中兴财会作为发行人虚假陈述行为一、二所涉2017年和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应在长沙友勤公司证券交易的实际损失的 40%范围内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华龙证券及两位保荐代表人赵宏志、李纪元,天元律所、坤元至诚等其他责任主体仅参与虚假陈述行为四,未参与虚假陈述行为一和虚假陈述行为二,不应对长沙友勤公司证券交易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四项行为存在重叠的因果关系,华龙证券此次在判决书中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及2位保荐代表人仍需担责,若后续有其他投资者起诉,其牵涉的参与的虚假陈述行为4因之前的3项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亏损,或将根据实际情况再判定赔偿金额。

为何过往没有保代被罚?性价比的考虑

在探讨过往广泛受到公众关注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为何鲜有“保荐代表人被起诉”的实例时,多位专注于证券诉讼领域的资深律师向记者指出,从法律诉讼的视角来看,自然人的赔付能力(保荐代表人)普遍有限。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如果中介机构具备相应的偿付能力,则较少会选择起诉其从业人员,以避免对案件进展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实际上,在一审判决书下发之前,蓝山科技及相关机构还曾陷多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3年,北京金融法院共披露4起民事裁定书,原告分别为3名投资者和新疆丝路添马商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包括蓝山科技、相关负责人谭澍、华龙证券、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和天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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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科技及相关机构还曾陷多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2年所披露的民事裁定书中,原告正是此次一审判决书中的投资者,长沙友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包括蓝山科技、相关负责人谭澍、华龙证券、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和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蓝山科技不仅与投资者涉及多起纠纷案,因先前存在多项虚假财务数据,被证监会多次处罚。2021年11月12日,蓝山科技因2017年至2019年财报中存在虚假记载,以及因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涉及欺诈行为,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400万元罚款。

此外,6位相关责任人在一年后也一并被罚。2022年7月27日,证监会公告,谭澍和赵瑞梅作为蓝山科技时任实控人,被合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并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其他责任人员陈海、陈曼曼、周权、解平海则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