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中通道正式开通!
6月30日,深圳至中山跨江通道(以下简称“深中通道”)开通活动在深中通道西人工岛举行。10时50分许,深中通道正式开通;下午3时将通车试运营。深中通道开通后,分别位于珠江口东、西岸的深圳至中山之间车程从两小时缩短至半小时内,未来广州南沙至中山仅需15分钟,珠海和江门至深圳从2小时以上缩短至1小时内,构筑了粤港澳大湾区交通发展和互联互通新格局。深中通道开通向西扩容临深经济圈,带动中山全域、广州南沙、珠海高新区以及江门东部加速与深圳产业融合。
01/
产业招商供地周报
好企业去哪?
1、国有产业用地最新一周供应、出让情况
深圳都市圈(深圳东莞惠州)三座城市最新一周工商产业用地出让0宗,新增公告8宗,合计供应70.6万㎡产业用地,产业用地产业监管效益合计年产值/营收≥131.7亿元,年税收/财政贡献≥2.8亿元。
1、深圳出让0宗,新增公告3宗。
2、东莞出让0宗,新增公告3宗。
3、惠州出让0宗,新增公告2宗。
2、集体产业用房最新一周租赁成交情况
深圳最新一周集体产业用房租赁成交3宗,出租建面约2.6万㎡,位于光明区、坪山区、龙华区,平均租金为27.3元/㎡·月。
02/
产业融资周报
好企业在哪?
1、深圳最新一周20+8战兴产业集群及未来产业新获股权投资企业汇总表
深圳最新一周(0624-0630)“20+8”战兴产业集群及未来产业有4大产业领域共5家企业新获股权投资,其中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2家,生物医药、安全节能环保、机器人产业各1家。
2、按深圳“20+8”战兴产业集群及未来产业分类的国内最新一周新获股权投资企业汇总表
最新一周(0624-0630)国内统计口径内共发生64起投融资事件,已披露的股权投资总额合计约59.62亿元。其中按深圳“20+8”战兴产业集群及未来产业分类统计口径,过去一周国内共有62家企业新获股权投资,已披露的股权投资总额合计约59.13亿元。
3、按深圳“20+8”战兴产业集群及未来产业分类的国内最新一周IPO及已披露并购汇总表
最新一周(0624-0630)重点监测到国内IPO公司共5家,分别位于香港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国内披露已完成的并购事件13起,其中按深圳“20+8”战兴产业集群及未来产业分类统计口径,过去一周国内共有5家IPO公司和8起并购事件。
备注:本表格中仅统计符合深圳“20+8”产业集群类型的企业;统计口径上,最新一周(0624-0630)对应财联社创投通数据周报(0622-0628)、私募通数据周报(0622-0628)、睿兽Pro投融资周报(0622-0628)和36氪融资周报(0622-0628)等平台数据。
4、私募通数据周报
最新一周(0624-0630)投资、上市和并购共82起事件,涉及总金额147.09亿人民币,事件数量按行业排列,前三位是信息技术、生产制造、材料。
03/
工改工及工业上楼项目动态
ONE INDUSTRY
1、深圳:权利人核实公示2个、计划延期公告1个、规划(草案)公示1个。
详情链接:
2、东莞:“1+N”总体实施方案2个。
3、惠州:无。
04/
城市产业动态
ONE INDUSTRY
1、深圳:深中通道正式开通。
6月30日,深圳至中山跨江通道(以下简称“深中通道”)开通活动在深中通道西人工岛举行。10时50分许,深中通道正式开通;下午3时将通车试运营。深中通道开通后,分别位于珠江口东、西岸的深圳至中山之间车程从两小时缩短至半小时内,未来广州南沙至中山仅需15分钟,珠海和江门至深圳从2小时以上缩短至1小时内,构筑了粤港澳大湾区交通发展和互联互通新格局。深中通道开通向西扩容临深经济圈,带动中山全域、广州南沙、珠海高新区以及江门东部加速与深圳产业融合。
2、深圳:发力低空经济生态,南山区与三家央企全面战略合作。
近日,前海-蛇口低空经济先导区发布会暨南山区政府、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蛇口)、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海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深圳电信)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在南山区海上世界文化艺术中心举行。
前海-蛇口片区拥有最多的低空经济应用场景,包括客货的运输观光、仓储、物流、工业园区;中信海直拥有直升机,再加上即将布局的各种工业级、行业级无人机,拥有全方位的低空运输的能力;深圳电信能为低空飞行的信号监测、服务保障提供全方位的支撑。
3、深圳:中国首个“低空+轨道”空铁联运项目启动。
6月28日,深铁集团与东部通航携手合作,成功在深圳北站枢纽东广场启动了中国首个“低空+轨道”空铁联运项目,该项目标志着低空经济在交通领域的深度融合与创新发展。据悉,该项目以深圳北站为枢纽,采用“低空+轨道”的创新模式,将直升机快速直达、灵活机动的优势与高铁/地铁客运量大、长距离运输能力强的特点形成互补,在商务定制化出行、城际飞行、跨境飞行、联程接驳、低空文旅、航空应急救援等领域强强联合,带来全新的应用场景,有效激发低空领域新质生产动能,让低空经济的发展迈向更加广阔的未来。
4、深圳:西门子运动控制业务研发创新中心在宝安开业。
6月26日,西门子运动控制业务研发创新中心(深圳研发创新中心)在宝安开业。该中心是西门子数字化工业集团在粤港澳大湾区设立的首个集硬、软件研发为一体的创新机构,承担西门子运动控制业务面向全球的新一代传动控制系统产品的研发和测试职能,其投运进一步扩充了西门子的创新网络,将更好地发挥协同效应服务全球市场。
5、深圳:民营企业数量超254万家,外贸出口贡献率超70%。
近日,由市发展改革委发起的深圳助力民营企业“出海”服务供需首场对接活动在深圳建行大厦举行,通过聚焦新型储能领域,进一步助力民营企业“扬帆出海”。据介绍,深圳的民营企业数量已超254万家,民营企业外贸出口贡献率超70%。在新型储能领域,来自深圳的华为、比亚迪、欣旺达等一大批民营企业,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在国际化发展上取得积极成效。
05/
产业政策规划
ONE INDUSTRY
1、深圳:最高享3000万元资金支持!前海优化扶持举措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
6月25日,新修订的《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本次修订坚持聚焦“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贸易”“航运服务”“商业发展”三个关键词优化完善扶持举措。《办法》规定,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从事商贸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符合申请条件者可获得资金支持,申请机构单一年度享受支持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办法》重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精神,促进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商贸物流、航运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促进商贸物流业、航运服务高质量发展有关措施的申请、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本办法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扶持资金年度计划、材料受理、审核、认定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管理服务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从事商贸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机构)及自然人,但本办法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条扶持资金原则上采用事后支持方式,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当年扶持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进行调整。
第六条申请机构单一年度享受本办法支持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第三章规定的商户单一年度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章 贸易航运发展支持
第七条支持前海合作区一般贸易、保税贸易、离岸贸易等外贸业态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枢纽。
第八条企业法人通过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高级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一次性支持20万元。企业法人获得RCEP“经核准出口商”且在有效期内的,额外支持5万元。
第九条对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保税研发、保税检测维修、保税展示交易等保税新业态的机构,根据年度保税业态规模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条企业法人在前海合作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租赁仓库、配套办公物业,分别按租金价格的5%、10%予以支持(租金价格取市场评估价格与实际价格较低者),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转租或业主自用的,不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法人对综合保税区仓库设施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2023年1月1日起投入使用且未获得过市级财政同类相关政策支持的单个项目,实际投入总额(不含日常使用及维护保养费用)不少于100万元的,按其实际投入总额的10%予以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法人同时申请多个项目支持的,累计支持金额每年最高600万元。
第十二条邮轮企业法人在蛇口太子湾邮轮母港开辟新邮轮航线且年度安排航次不少于12次的,按航线类型予以一次性支持,同一邮轮企业法人每年最高300万元:
(一)将蛇口太子湾邮轮母港作为始发港的,每条航线支持150万元;
(二)将蛇口太子湾邮轮母港作为访问港的,每条航线支持100万元。
第十三条机构或在前海合作区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购买单价在200万元至600万元的新游艇,且游艇在深圳长期注册登记的,按游艇单价的5%予以支持,同一机构或自然人每年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艘游艇只能支持一次。
第十四条经事前报备,机构在上一自然年度举办游艇交易会,单次参会游艇品牌不少于20家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个机构每年最高支持40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大宗商品贸易、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具体按照前海合作区促进大宗商品贸易、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商业发展支持
第十六条对前海合作区年度商品销售额不少于2亿元且同比增速不低于10%、15%、20%的零售企业法人,分别按年度商品销售额的0.1%、0.15%、0.2%予以支持,每家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十七条在前海合作区、全国其他区域拓展直营分店(每家直营分店年度销售额不少于200万元)的前海合作区零售、餐饮总公司,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支持,根据拓展直营分店的数量,总公司每年可获得最高20万元的拓店支持。
第十八条鼓励“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法人”在前海合作区内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招引“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法人”的前海合作区商业运营机构,给予对应支持金额的10%作为奖励,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
第十九条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会展片区新开业的商业空间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商业运营机构,按4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运营支持,每家商业运营机构最高500万元。
第二十条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会展片区新开业且店铺商业空间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商户,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50%,每家商户最高50万元:
(一)按4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商户一次性开业支持;
(二)已稳定经营一年的,按40元/平方米予以商户12个月的经营支持。
第二十一条对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首次获得米其林、中华老字号、黑珍珠、深圳老字号殊荣的品牌餐饮商户(以近两年内榜单为准),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同一品牌餐饮商户同一年度获得以上多项殊荣的,可择优享受支持。
第二十二条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与商业运营机构续签租赁合同不少于2年租期的商户,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一)店铺商业空间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商户,给予一次性持续经营奖励2万元;
(二)店铺商业空间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商户(仅企业法人),给予一次性持续经营奖励5万元;
(三)店铺商业空间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商户(仅企业法人),给予一次性持续经营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三条对前海合作区会展片区年度零售额不少于3亿元且实现同比增长的前海合作区汽车零售企业法人,租赁商业空间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按40元/平方米/月予以经营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50%,每年每家最高200万元。
第二十四条在前海合作区会展片区,通过汽车发布或新品首发等举措提振汽车消费的汽车零售企业法人,按其实际支付场地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对紧密结合“深港消费、夜间经济、餐饮美食”等方向推出促销举措的相关机构,按其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支持,每家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通过符合产业发展的促消费措施,支持前海合作区内零售、餐饮等产业领域发展,促进消费提质升级。
第四章 其他支持
第二十七条主导或参与制定商贸物流供应链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及湾区标准的机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承担国家级商贸物流供应链有关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考核的机构,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2022年1月1日后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贸易、现代物流、航运服务、商业等领域的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法人,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一)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且拥有100家以上会员的,一次性支持20万元;
(二)经香港特区备案认可且具有行业代表性的香港行业协会,在前海合作区雇有至少2名员工的代表处,每年支持30万元,最多支持3年。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九条扶持资金申请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请。扶持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受理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机构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授权前海管理局在审核认定争议时向税务等机关查询核实相关信息。
(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三)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支持资金。前海管理局可根据机构资金申请情况,与申请机构签订相关支持协议。
第三十条申请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申请公告中以申请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申请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60日内完成审核;申请材料需补充的,前海管理局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经补充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60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可延长不超过20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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