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扶持和关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经鉴定,发现与由自己抚养并长期一起生活的子女无亲生血缘关系的,不仅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还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返还子女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近日,永善法院在调解男方余某诉女方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时,余某称,他与前女友育有一孩子,分手后由他抚养。后因工作关系与离异带着女儿的张某认识,不久后便同居生活,期间张某怀孕,随后两人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张某生育女儿余小某,组成再婚家庭的余某和张某带着三个孩子一起生活还算幸福。不料这种幸福的状态很快被张某的一个举动打破了。一天,张某撒谎外出并与他人开房,此事被余某知晓,余某心里从此种下了怀疑的种子,私下带女儿余小某去做亲子鉴定。不料,亲子鉴定结果显示余小某与余某没有亲生血缘关系。余某因此起诉离婚,认为张某未尽夫妻忠实义务,欺骗他抚养非亲生血缘关系的余小某,请求判决女方返还女方与前夫孩子的学费、生活费,以及非亲生的余小某的子女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调解中,女方张某承认与余某同居期间仍与其他人发生过关系,她以为自己怀的是余某的孩子才与之结婚的,余小某也是随了余某的姓氏,其不存在欺骗,同意离婚,但不应返还子女抚养费和承担损害赔偿。对此,法官语重心长地跟张某释法说理,翻着《民法典》等法条规定一条一条的读给张某听,再结合类似案情的法院判决案例等,以纠正张某的错误认识。张某接受普法教育后,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愿意与余某就返还抚养费和损害赔偿数额进一步协商。最终,二人就返还子女抚养费、损害赔偿等达成一致协议。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给对方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和痛苦,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赔付精神损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以上案例中张某的过错属于该条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造成另一方精神受到巨大损害,另一方受到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代替他人履行抚养义务的,另一方起诉离婚并请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返还子女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永善法院

持续关注

看完点亮下方

“赞”和

分享给更多人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