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梅环平责改〔2024]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平远县双"""""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详细地址:平远县中行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办理平远县中行镇镇村干部反映黄坑溪水质偏黑问题,沿黄坑溪溯源排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产线污水未经处理,直接由沿山雨水沟流至堆粪场并向外环境排放,进入黄坑溪;二是污水处理站未运行,污水处理站氧化塘内设置一井式排放口,用管道连接至厂区堆粪场旁雨水沟,井式排放口用白色铁皮瓦半遮盖,少量废水正在通过该井式排放口向外排放;三是《平远猪 场环保运行登记表》(2023年)记录的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5日汛期期间,绝大多时间均为雨天,雨量较为充沛,消纳地水分充足,处于饱和状态,无法起到消纳吸收作用,但仍向消纳地排放生产性废水,甚至雨中消纳;四是未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以上事实,有2024年6月22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23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平)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624号)和现场执法检查拍摄影像,以及你公司于2024年6月23日提供的《平远猪场环保运行登记表》(2023年)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 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 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 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有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有关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期限和拒不改正的后果
现贵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做好以下整改落实:一是立即停止生产性废水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二是根据消纳地消纳能力和气候等因素进行消纳,不宜消纳时做好生产性废水的收集贮存工作,不得在消纳地消纳能力不足、水分饱和或雨中消纳:三是限三个月内完成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制定并备案。
我局将在责令期满后对你公司整改落实的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5日
来源:平远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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