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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发改委向各市(州)发改委、省管旅游景区发布了《关于加强景区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7月2日,该《通知》在省发改委官网正式公开。

《通知》分为“明确政府制定旅游景区价格范围”“严格履行政府定价程序”“加强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强化景区配套交通服务价格管理”“全面落实优惠减免政策”“切实加强旅游景区价格监督管理”等部分。

比如,在“明确政府制定旅游景区价格范围”方面,《通知》要求,景区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依照景区属性、服务特征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景区内(含免费开放的)举办各种临时展览(活动、演出)原则上免费。与总体游览不可分割的临时展览,确需定价的,按定价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价格;其他可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参观的临时展览,由景区自主制定临时门票价格。

在“强化景区配套交通服务价格管理”方面,《通知》明确,景区内交通工具、配套停车场到景区大门的交通工具,除因安全、环保等确有必要统一乘坐外,不得强制要求游客乘坐并收费。督促景区在显著位置标识停车场到景区大门、景区内游览场所之间的距离以及步行游览预计需要的时间,便于游客合理选择游览方式。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不计利润的原则,从严核定配套停车场到景区大门交通服务价格,有效遏制景区不合理外移游客接待中心、配套停车场,增加游客配套交通费用负担等行为。对偏离成本、价格过高、群众反映较大的景区交通工具票价要予以重新核定,降低价格,不得通过景区交通工具谋取过高利润。

在“切实加强旅游景区价格监督管理”方面,《通知》提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会商、联合约谈、执法协作等机制,加强市场监测,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形成旅游市场监管合力,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景点的门票,或不同景区的门票合并成联票出售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景区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和月(季、年)度通用的景区联票,并体现价格优惠。

提高政府定价管理景区门票价格的,景区经营者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执行开始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在高限内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淡旺季票价执行时间等,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并抄报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单位调整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鼓励从低确定门票价格,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提高门票价格。

景区运营管理单位与景区内超市、商铺等经营者应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综合考虑经营成本、游客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景区内满足游客基本饮水、用餐等需求的商品价格。景区应综合考虑地形特点、游览场所分布,按照安全性、经济性和便利性原则,合理设置停车场位置、配置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