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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砰!”

一起普通的交通追尾事故

看似平常

然而

这起事故背后隐藏的真相

却远非表面所见......

6月19日晚20时30分,在兰海高速南宁往北海方向茅尾海收费站附近发生一起两车追尾事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七大队执勤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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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民警看到一辆小车与一辆小货车发生追尾,小车车头损毁变形严重,而小货车在追尾过程中受到撞击,车厢受损脱落,车上拉载的生猪散落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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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不解的是,尽管事故现场一片混乱,小车司机却不见踪影。据小货车司机回忆,当时事故发生后,小车司机曾下车查看了,但过一会儿就不知去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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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民警拉开小车车门时,发现车内竟暗藏乾坤,车辆后排座椅已经被拆空,取而代之的是满满一车的纸箱,里面装着的全是知名品牌的香烟。同时,民警在车上并未找到任何运输烟草的相关手续材料。经过清点,该批涉嫌走私的香烟共计1637条,估计涉案价值约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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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民警在处理完事故后,将涉嫌运输走私香烟车辆及车上香烟现场移交至钦州市烟草局作进一步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烟草制品是国家规定的专卖品之一,无论是企业或个人销售、运输烟草制品都要先取得相应的零售专卖证、运输证。目前国家对烟草专卖品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对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实行限量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运输烟草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二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三条: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广西交警提醒

烟草是国家实行专门管制的特殊商品,运输、销售烟草必须依法取得相关手续。未经批准非法运输香烟,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切莫铤而走险,非法运输,否则违法必究。

责任编辑:廖旭峰 钟春

值班编辑:王欢

内容来源:广西高速交警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