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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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再审程序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要求。

当再审申请被驳回时,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认为审判人员在审判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检察监督。

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如果再审超期的,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还能被受理吗?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八)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九)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由该条款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检察监督应当遵循“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在后”基本立法原则。

对于案件未经过人民法院再审,而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结审查。

但是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形的,检察院也应受理:

第一,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具有正当理由的,如因人民法院违法送达导致当事人未能及时收到判决、裁定而逾期申请再审,检察机关不能以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为由不予受理监督申请;

第二,虽然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再审期间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但案件存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需要依职权监督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依职权予以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第三,虽然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间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对其申请再审事由进行了实体审查且未以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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