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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墨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因双方自行商定“私了”,没有及时报警,未通知保险公司而变得不简单。

张某驾驶摩托车行驶在路上,因下雨道路湿滑,避让不及,将行走的李某撞倒在地,张某将李某及时送往卫生院检查,未发现严重问题。简单治疗后,将李某送回家,因双方是熟人,协商后决定“私了”解决,李某的治疗费用由张某承担。

李某回家后伤情未见好转,随即到医院继续治疗。医院诊断为胸椎椎体骨折,住院手术治疗27天,产生治疗费2万余元。李某找到张某索赔,双方就赔偿费用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残疾赔偿金、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万余元。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发现由于本案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明确双方责任。庭审中,双方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激烈争论。

保险公司认为,2人发生事故后未报警,张某有义务通知保险公司而未通知,导致保险公司错失现场勘查的权利,交警部门也无法查明张某是否有酒后驾驶等免赔情形,依据相关规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结合双方当事人调解意愿,耐心做调解工作,向双方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并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各让一步。

经过2个小时努力,最终三方达成赔偿协议,对可能引发的后续治疗费纠纷、追偿权纠纷等一次性解决,张某对自行承担的赔偿部分当庭履行。

双方当事人终于解开心结,互相致歉,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

交通事故无小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尽量避免私下解决,应及时报警对现场进行责任认定。如果自行协商解决问题,尽量做到当场解决,不要把问题留到以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

本报记者 谢玉鑫 通讯员 朱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