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珍祥大药房中山家园店因在未告知消费者商品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将炒理枣仁销售给举报人,被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并处以1890元罚款。

据公告内容,牡丹江市爱民区珍祥大药房中山家园店在销售炒理枣仁时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存在隐瞒商品真实信息的行为。当消费者折返后要求店员在凭证上写上“酸枣仁”时亦未告知,存在主观故意较为突出的情况,视为情节较重。

牡丹江市爱民区珍祥大药房中山家园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规行为。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牡丹江市爱民区珍祥大药房中山家园店进行了处罚,没收了其违法所得210元,并处以1680元罚款,合计189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牡丹江市爱民区珍祥大药房中山家园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4MA18YHPJ20法定代表人王红梅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牡市监处罚〔2024〕179号违法行为类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违法事实牡丹江市爱民区珍祥大药房中山家园店在未告知消费者商品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将炒理枣仁销售给举报人,当事人存在隐瞒所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举报视频材料》、《收款票》等相关证据材料。处罚依据当事人在销售该饮片时未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又在消费者折返后要求店员在凭证上写上“酸枣仁”时亦未告知,存在主观故意较为突出的情况,视为情节较重,案件承办人员认为应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0元;3、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1680元。合计:1890元。罚款金额(万元)0.168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2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7-0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7-02处罚机关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