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医保卡在多家医院大量配药,再将低价药品加价后售卖,牟利骗取国家医保账户资金20余万元,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此类骗保行为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犯罪分子又将付出怎样的代价?近期,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医保诈骗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国、盛某伙同向某货、万某华、梁某琴、陈某芳以及陈某明等人,通过伪装成就诊者亲属等,使用向某货、万某华、梁某琴、陈某芳以及陈某明等人提供的医保卡到上海市多家医院代诊配药,再将药品加价后进行售卖,总计骗取国家医保账户资金20余万元,主要包括脑心通、参松胶囊、速效救心丸、保心丸等治疗高血压和心脏病的药品。

王某国、盛某等人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王某国、盛某、向某货、梁某琴、万某华陆续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审理中,王某国、盛某等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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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法院供图

人民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国、盛某、向某货、梁某琴、万某华的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王某国、盛某诈骗数额巨大,向某货有其他严重情节,梁某琴、万某华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各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具有坦白、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退赃、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普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国、盛某、向某货、梁某琴、万某华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不等,或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四万元不等。

一审判决生效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各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案件已全部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基金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此外,根据202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医保骗保具体行为和定罪处罚作了更详细的规定,既要依法从严惩处医保骗保犯罪,重点打击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等,又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制度,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按照上述规定,本案中王某国伙同盛某等人、虚构用药需求、出借本人或者使用他人医保卡就医、购药以此达到牟利的目的,该行为本质上是以欺骗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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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群体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选择目标

长期以来,不少参保人存在着“医保卡里的钱就是自己的钱,不用白不用”的错误认知,未能认识到医保基金属于国有财产,既不是私人储蓄,也不是个人福利,反而慷国家之慨,随意出借或使用他人医保卡,本质上属于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而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参保人的这种心理,以好处费、返利为诱饵,指使、教唆、引诱参保人代为配药或者借用参保人医保卡前往医院配药后转售牟利。本市户籍的退休人员和患病人群往往是“药贩子”的重点“发展”对象,一是因为退休人员的医保报销比例比较高,二是因为这类人群有多次开药的条件,同时也缺乏法律意识和对医保政策的了解,在利益驱使下就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最终成为共犯。

抵制医保骗保行为,共同守护医保基金安全

医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勿为了蝇头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牟利的工具,将自己的医保卡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参与非法药品交易,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守护好“救命钱”的同时,也要警惕各种诱导式的洗脑,避免被卷入欺诈骗保的漩涡,否则一旦卷入其中,医保账户的医疗费用网络结算功能或将被暂停使用,被追缴医保基金损失、处以罚款等,如果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如发现“收卡”“倒卖”等行为,也请第一时间报警,共同守护医保基金安全。新民晚报记者 解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