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大宗运输毒品案。
2023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受王某(另案处理)委托,接收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运输到指定地点,王某承诺给李某好处费15万元。
于是,李某邀约了被告人代某共同租赁了一辆皮卡车,购买了旧轮胎和撬棍。同年8月23日,李某与代某一起前往重庆市南川区,确认了装有毒品的货车及驾驶员,并以装货为由哄骗驾驶员许某某将货车开至接货地点重庆市涪陵区。
当日23时许,李某和代某将货车上装有甲基苯丙胺片剂的备胎拆卸,正搬运至皮卡车后备箱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搜查,备胎内有疑似毒品87包,净重46746.2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3.2%到14.7%不等。
重庆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代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仍然利用他人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二人运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净重46746.2克,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
根据二人运输毒品的数量、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到案后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代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置,对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并销毁。
【来源: 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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