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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遴选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遴选建设一批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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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年底前打造100座标杆厂,并实行动态管理

去年12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到2025年,污水处理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取得积极进展,能效水平和降碳能力持续提升……建成100座能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

此次《通知》对上述要求进一步细化。《通知》提出,将采取“遴选一批、新改扩建一批”的方式,在2025年年底前,建成100座能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污水处理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具体而言,将在已经建成、运行良好的污水处理厂中,围绕水质、节能、降碳、资源利用、环境友好、系统协调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评选出一批代表性标杆厂;对标遴选出的标杆厂相关指标和经验做法,结合中央预算内投资、大规模设备更新等工作,鼓励支持新建、改建、扩建一批污水处理厂并同步完善配套管网,提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效能,降低能耗物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促进能源资源综合回收利用。

同时,将对污水处理厂实行动态管理。对遴选的绿色低碳标杆厂开展复核,对新改扩建的污水处理标杆厂项目按期组织验收。能够持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不符合标杆要求的,及时调整退出。根据绿色低碳标杆厂运行情况,健全完善相关标准,推动污水处理行业绿色低碳水平持续提升。

申报要求明确,东、中部各省推荐遴选数不超过10个

《通知》要求,各地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拟参评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情况,编制参评绿色低碳标杆厂申请报告,并附上近2年污水处理厂运行基础数据和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应包括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率、污水集中收集率、污水管网密度、现状污水处理总规模等城市污水处理有关基本情况,及其运行概况、建设成效、示范效益、可持续发展路径等内容。

根据《通知》,申报参加遴选的污水处理厂,要求日处理量20000立方米以上,近一年进水BOD浓度达到100毫克/升以上或近3年增幅不低于10毫克/升,出水水质达标率、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均达到100%。东、中部地区各省(区、市)推荐数量不超过10个,其它省(区、市)推荐数量不超过6个。

在新/改/扩建项目方面,应编制新/改/扩建方案,经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推荐,并将推荐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的新改扩建项目,应确保2025年底前完工。各省(区、市)推荐数量不超过10个,申报时间后续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各地申报的绿色低碳标杆厂新/改/扩建项目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通过污染治理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超长期特别国债给予支持。对已获评绿色低碳标杆厂所在市(县)报送的新改扩建项目,在评审时予以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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